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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常委會議近日決定,免去沈慶華臨汾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職務。一名官員稱,沈慶華被免職是因爲“年齡造假”問題。沈慶華被舉報年齡造假,“‘檔案年齡’比真實年齡小了5歲。”
若沈慶華果真是因爲年齡造假而被免職,當屬咎由自取。不過,必須追問和倒查的是:沈慶華是何時何地實施年齡造假的?誰協助和默許了他的造假行爲?相關部門該不該負起連帶責任?欲在組織部門嚴密保管的幹部檔案上篡改自己的年齡,需要多人、多環節的密切“配合”。如果不嚴肅追究這些人的責任,等於是默許和助長協助造假者的氣焰,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幹部履歷造假的縱容。
同時,沈慶華一路平步青雲,相關部門對其年齡問題竟然毫不察覺,最終發現其年齡造假還是一般羣衆,這難道不值得追問?沈慶華咎由自取被免職,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連帶責任不能被免責。保證幹部履歷信息公開,做到互聯互通,並接受公衆監督,是減少和杜絕官員履歷造假的一個有效手段,也是和事後查處瀆職失察之責同樣迫切和緊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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