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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孟凱鋒)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趴活”農民工因打零工受傷,狀告介紹者賠償藥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索賠要求。法官提示,打零工一定要問清楚“老闆”的情況,如果找不到老闆,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今年,丁虎(化名)、丁友(化名)兄弟從河南來到北京,在路邊“趴活”,期間結識了同爲“趴活”者的王某。這天,王某打電話告訴丁友,晚上有一個裝渣土的活,裝一車100元。
於是,丁友就帶着丁虎和其他幾人一起去位於玉泉路附近的一家超市裝渣土。
在裝渣土過程中,丁虎不小心被玻璃扎傷小腿,被送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000多元。隨後丁虎找王某協商未果,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丁虎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應證明其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務關係。而根據雙方陳述和證人的證言可知,王某通知了丁友,丁友和丁虎一起去做裝運渣土的工作,但王某並未到丁虎工作的現場,亦未向丁虎支付勞務費,丁虎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勞務關係,故王某並非適格被告。最後,法院駁回了丁虎對王某的起訴。
法官提醒
打工者一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應及時找“老闆”協商解決,如果找不到“老闆”,則將由自己承擔損失。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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