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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司機在廠房內倒車時,撞倒玻璃架子,砸傷另一名司機。事後,就相關賠償事宜某保險公司和受害者各持己見。日前,市二中院審理此案認爲,即使發生在廠房內這種“道路以外”的地方,保險公司也應依法承擔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賠償。
案情回放 廠房出事故保險公司賠
今年1月,小王駕車到津南區某村的廠房內爲孫某運玻璃。當天早上8時許,孫某僱傭的司機李某,駕駛一輛小貨車在該廠房內倒車時撞到了玻璃架子。玻璃架子上的玻璃掉下來砸到了站在玻璃架前的小王。小王隨即被緊急送到醫院救治。因傷勢嚴重,其在住院治療42天后方纔出院。因賠償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小王將孫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爲,受傷的小王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因李某是在執行職務行爲時發生了導致小王受傷的事故,所以應由其僱主即孫某承擔賠償責任。小王受傷屬於孫某所有的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根據相關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原告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孫某承擔。因此,保險公司須賠償2.8萬餘元。
原審判決後,該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提出上訴,認爲本案發生在孫某的廠房內,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忽視了廠房倉庫不適合機動車通行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爲,因該車輛已在大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此條例中的“道路以外的地方”應理解爲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之外,能夠提供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該廠房倉庫應認定爲能夠提供機動車停放或通行的地方,判令該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對小貨車所引起的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駁回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不屬交通事故也能索賠
本市津發展律師事務所胡煒律師分析道,“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但不包括田間自然形成的小道或是廠房內。按此規定,雖不屬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但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即使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機動車發生事故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也是受害人,與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本質區別,其人身或者財產也遭到了侵害,結果是一樣的。交強險是國家基於公共政策需要,爲維護社會公衆利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有利於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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