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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妻子到醫院急救時,丈夫見護士人手不夠,就幫助推平板車,不想護板將其右手小指夾下去一小塊兒,男子起訴醫院進行索賠。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爲,醫護人員未盡到告知原告“必要的注意義務”,導致原告右手小指受傷。對此,被告單位的醫護人員有過錯,應當承擔80%的責任,即賠償劉先生醫療費和交通費2300餘元。因該人員系職務行爲,故應由被告醫院承擔責任。
案情回放 丈夫推平板車夾斷手指
“事發當天晚上9點多,我愛人突然喊肚子疼。我以爲過一會兒就沒事了,誰知道她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以致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劉先生(化名)是西青區某村的幹部,此時他的心中十分焦急。爲了及時解除愛人的病痛,他急忙將妻子扶到汽車上,然後火速將其送到市內某專科醫院。
“在這家醫院的急診處,我愛人被檢查出得了‘卵巢囊腫併發扭轉’。檢查後,疼痛難忍的她需要趕緊從病牀上移到平板車上,然後推到別的治療室。”這時,一名護士推來了一輛兩邊有護板的平板推車,並讓劉先生的愛人躺到上面去。
劉先生說:“鑑於急診處夜間值班護士人手不足,我試圖協助護士將愛人扶到平板車上。”劉先生的愛人比較胖,她被扶着趴到平板車上。見愛妻的姿勢很彆扭,劉先生急忙幫她扭轉體位。之後發生的事,法院的判決書這樣描述的:“當劉先生將平板車兩側護板向上推動時,不慎將右手小指壓傷。”而劉先生的描述是:“護板的摺疊處正好夾到我的右手小指。造成小指的三分之二處當場折斷,並脫落,血流不止。”
愛人還在平板車上忍受病痛,劉先生自己又發生了意外,劉先生強忍着疼痛,打車到另外一家醫院進行治療。醫生爲劉先生進行了緊急縫合處理,其花費醫療費1000餘元。
法院審理 受傷男子自己擔責兩成
後來,雖然傷口癒合,但他的右手小指卻短了約一釐米。作爲一名村幹部,劉先生需要處理一些公務,但現在他的受傷手指總是麻木,而且伸不直。右手握筆時間一長,小指就感覺疼痛。而且對他用電腦打字也有很大影響。
事後,劉先生越琢磨越感覺不對勁。“老婆到醫院看病,醫護人員應該對她負責啊!扶愛人上平板車無論如何不是我應該乾的事啊!而當我推車時護士並沒有阻攔,而是採取默許的態度。”經仔細考慮後,他決定起訴愛人就醫的醫院,要求賠償。日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劉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7萬餘元。劉先生在庭審中表示,現在自己的右手小指已經無法正常彎曲,屬嚴重功能障礙,已構成十級傷殘。他因此遭受了很大的精神折磨。
面對起訴,被告醫院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受傷系其個人原因。原告未盡到注意義務,與被告醫療行爲無關係。關於被告護士人手不足的說法,原告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如果原告的傷情是在醫療機構形成的,此種過錯應是混合過錯,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陪同其愛人到被告處就醫,被告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專業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專業的治療及護理。當原告協助向上推動平板車兩側護板時,被告醫護人員作爲平板車使用的專業人員,未盡到告知原告“必要的注意義務”。原告右手小指受傷。對此被告單位的醫護人員有過錯,應當承擔80%的責任。
原告作爲完全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亦應主觀注意,以避免該後果的發生。因此,原告應承擔20%的次要責任。庭審中,被告未舉證證明其行爲沒有過錯,故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支持。因被告醫護人員的行爲系職務行爲,故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以過錯責任作爲判罰依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朱健律師表示,綜觀本案,法院認定醫院的過錯主要爲兩點,一是未配備足夠的專業醫護人員,二是專業醫護人員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進而據此判令醫院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從法理角度講,法院判案的歸責原則爲過錯責任,所謂過錯責任是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它以過錯爲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爲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
本案中,法院強調醫院的公共場所屬性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並採取過錯推定及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來確定責任承擔。這對於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發生的類似事件的處理具有借鑑意義,亦更能彰顯《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即突出人身權益的優越地位,宣示生命健康權爲最重要的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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