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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一對夫婦在一套單元房租住十年後,擅自在窗外加蓋平房賣早點。爲方便出入,其私自將窗改門。該房產權單位要求恢復原狀未果,遂不再續約,並將該夫婦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其騰房。
市民徐某夫婦自2001年租用紅橋區某小區一樓單元房,並與房屋產權人某單位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一年,每年續簽一次。去年夏天,徐某夫婦在窗外自建一間違章平房經營早點生意,爲了進出方便,私自將陽臺窗戶打通改門。產權單位曾提出異議要求恢復原狀,徐某夫婦沒有接受,雙方發生爭執。同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雙方未再續簽租約。產權單位要求其騰房遭到拒絕,遂告上法庭。
原告某單位訴稱,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內承租人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結構,亦不得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確需拆改或改變用途應提出書面申請,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手續,否則出租人有權終止協議。二被告在租賃期內違約,私自拆改房屋結構。租期屆滿,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續約並騰空房屋,但被告不予理睬。故請法院判令二被告騰房。
被告徐某夫婦辯稱,其租賃訴爭房十年之久,直至2011年5月底原告一直收訖被告所交的房租。雙方雖然沒有續簽書面房屋租賃協議,但租賃關係是事實存在的。被告沒有改變訴爭房居住使用的用途,只不過爲了進出方便,將陽臺的窗戶打通改成了門。被告他處無房居住,不具備騰房條件,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是訴爭房的權利人,對訴爭房享有合法民事權利。租期屆滿後,雙方未再續約,二被告仍繼續使用訴爭房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租賃關係。故原告訴請被告騰房,予以支持。鑑於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別處有住房、具備騰房條件的證據,故原告應按規定爲被告提供暫住所。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徐某夫婦將訴爭房全部騰空交還原告;逾期不騰房,由原告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爲二被告提供房屋一間作爲其騰房去向,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及財產損失由二被告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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