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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堅持要『紅圓章』,荔灣表示只有這種『藍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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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鍾傳芳、實習生陳嘉玲攝影報道:七旬老伯為了在存檔復印件上加蓋一個『合格』的印章,4天內被『指點』在越秀、荔灣兩區奔波三個來回。羊城晚報記者隨行采訪,越秀區堅持要老伯出示紅色圓章,而荔灣區表示只有藍色方章。在老伯勃然大怒、厲聲呵斥之後,越秀區辦證中心在10分鍾內完成了他的戶口變動手續。
第一個來回:
得到一個『藍方章』
由於老伴要出國,戶口與老伴同在荔灣區的關伯很傷心。他和老伴離了婚,並找到了家住越秀區的老友王先生,希望入戶後者的地址。
14日,關伯來到越秀區公安分局第二綜合辦證廳,希望辦理戶口變遷手續。工作人員告訴關伯,除了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外,還需要提供存檔於荔灣區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復印件。對方叮囑關伯,務必在協議書上加蓋印章。
關伯當天到荔灣區民政局,工作人員爽快地復印了存檔文件,卻對蓋章表示疑惑。『連他們也沒聽說要加蓋公章的情況』,最終,關伯得到了一個『藍色方章』。
第二個來回:
必須加蓋『紅圓章』
15日,關伯再次來到越秀區。工作人員說:離婚協議上要加蓋紅色圓章而不是藍色方章,而且要提供離婚協議上提到的房產買賣交易合同復印件。
無奈之下,關伯只能帶上相關買賣合同,再次來到荔灣區民政局,要求加蓋『紅色圓章』。荔灣區民政局當即表示沒有紅色圓章。奔波一天,關伯最終還是無功而返。
第三個來回:
勃然大怒後搞掂
17日,學『精明』的關伯從『業務服務指南』獲悉,有『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持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市內任一區公安局辦理中心(未設辦證中心的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手續』的規定。
既然越秀區不承認方章,他就到荔灣區公安分局綜合辦證中心辦理遷戶。但是,遷戶手續不能在荔灣辦理,『他們說我只能到戶口遷入地越秀區辦』。
關伯第三次『回到原點』。越秀區辦證中心的工作人員仍堅持要加蓋『紅色圓章』,關伯終於發火了。最終,在相關領導的『特別批示』下,關伯的戶口遷移手續在10分鍾內辦妥。
(報料人關伯,三等獎100元)
鍾傳芳、陳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