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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人們都知道打官司有原告、被告,有時還有一個角色叫“第三人”。法律上的第三人分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比如張三與李四因某房屋的歸屬打官司,王五說訴爭房屋是他的,王五就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一位王先生到法院立案,告立庭的法官要求王先生重新寫訴狀,理由是原告不得在訴狀列第三人。案件到了審判庭,主審法官又要求原告重新寫訴狀,理由是沒有列第三人。這裏我們不禁要問,原告到底是否有權列第三人?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吳淼
原告列“第三人”於法有據
最高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6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反推該規定可見,原告是有權列第三人的。
從實務上講,第三人介入訴訟的目的是爲了便於查明案件事實。而原、被告主動列明或追加第三人,有利於較快查清案件事實,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辦案效率。法院主動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需要法院瞭解案情以後才能確定,這勢必造成數次開庭的情形,有悖於效率原則。當然,如果原告列的第三人不當,告立庭完全可以“視而不見”,因爲審判庭的法官,完全可以不同意第三人蔘加訴訟或判決不讓第三人承擔責任。
紅橋區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
僅強調訴訟權利可能導致一刀切
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之一是法院通知,這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經原告或被告申請、法院決定,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第二,法院依職權決定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無論是當事人申請,還是法院依職權追加,都要受到嚴格限制,不得濫用權利或權力。第三人是否需要參加訴訟的根本標準要在實體法中尋找,程序法對此無能爲力。如果用訴訟權利而不用實體權利來解釋“當事人是否有權列第三人”就會將問題簡單化、一刀切,容易侵害第三人利益。
天津財大教研室主任崔華強
立法目的“決定”原告無需列出
在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當事人在立案時直接於訴狀中列出第三人、主動將案外他人引入訴訟之中的情況。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享有此項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從中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區分爲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前者系主動加入訴訟,在此情形下,不存在原告在訴狀中主動列出第三人的情形;後者系主動或被動加入訴訟,即申請參加並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或直接由法院決定並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此也不存在由原告自列第三人或申請追加第三人的情形。因此,法律並未賦予立案過程中當事人列出第三人的權利。本報記者王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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