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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中共成都市紀委常委會批准,給予崇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諫開除黨籍處分。
據悉,2007年上半年,劉諫在擔任崇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與四川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張某談妥,若幫助該公司在崇州垃圾處理場項目上中標,該公司將按中標合同總金額30%給付劉諫感謝費。劉諫通過逐級打招呼的形式,最終使該公司順利中標。之後,劉諫先後三次收受張某給付的感謝費共計12萬元人民幣;此外,劉諫還收受本單位項目科科長朱某3萬元人民幣(朱某已另案處理)。2011年7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諫有期徒刑十年並沒收財產3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5萬元。劉諫未提出上訴。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共成都市紀委《關於處分違犯黨紀的市管黨員幹部批准權限的規定》有關規定,中共成都市紀委常委會審定同意,給予劉諫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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