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爆炸案事發現場 |
24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煤礦爆炸案在紅河州中院開庭審理,制造爆炸和槍殺導致9人死亡、48人受傷的王建福等26人接受審判(見右圖)。王建福被控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爆炸物罪等7項罪名。
因該案件性質極其惡劣、影響極大,一大早紅河州中院外就聚集了一些死傷者家屬和圍觀者。上午9時25分,26名被告進入法庭。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建福在承包經營『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鄭春雲因越界開采一事發生糾紛,一直未能協商解決。王建福認為鄭春雲會采取對自己不利的行為,遂於2010年10月至11月間,先後從昆明等地糾集被告楊玉彥、餘安平等人到瀘西縣做自己的保鏢。『小松地』煤礦的電工王飛雲得知雙方糾紛後,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獨自對付鄭春雲,遂與王建福多次密謀,預備通過引爆炸藥和開槍射擊的方法對付鄭春雲,並做了購買槍支等准備,王建福將煤礦的部分股份贈予王飛雲。王永林則按王飛雲的安排從煤礦倉庫中取出岩石型乳化炸藥和6枚瞬發電雷管,與王飛雲一起進行了炸藥的安放等。
2010年11月17日王建福得知鄭春雲次日將組織多人到『小松地』煤礦,即通知王飛雲做好准備。18日8時許王飛雲指使王永林等人在煤礦入口處監視鄭春雲方的車輛動向,並指使王健樺等待對方進入煤礦後駕駛裝載機將路口堵塞。9時許,王飛雲見鄭春雲等120餘人在煤礦2號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將預先設置在2號井井口附近水泥房內的炸藥引爆,造成鄭春雲方的2人死亡、19人受傷;後因見鄭春雲方人員再次朝2號井口聚集,王飛雲即進入預先挑選好的射擊位置,用小口徑步槍朝人群連續射擊,造成7人死亡。
事發後,楊玉彥、餘安平等人明知王建福已到縣公安局投案,有的將王建福帶回的槍支、自制爆炸裝置轉移、藏匿或丟棄,有的將王建福名下的資金轉移,均被控窩藏罪。王建福則被控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預計庭審將持續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