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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污染、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近日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成爲一大亮點。
所謂公益訴訟,就是爲了維護公衆利益提起的訴訟。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必須有實質性利害關係的人才能提起訴訟。因此,對於許多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因爲“主體不適格”,法院基本不會受理。這也是爲何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國產手機收費陷阱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及最近的渤海漏油事件中,會出現一些熱心捍衛公益的人有心無力、有求無應的尷尬局面。
因此,授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紓解公共利益維護的資格之困,其意義不僅在於能夠更好地解決食品安全、國有資產流失、消費者維權、環境保護等問題,還能夠使更多的主體參與到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中來。尤其在當前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背景下,在聽證會之外,賦予社會成員更多權利,鼓勵他們參與公共事務,化暴力對抗爲理性對話,將街頭運動引導爲訴訟行爲,這不僅是法治社會建設的要義,也是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從法律層面確立公益訴訟的意義還在於,它能夠更好地培育普通民衆的公共意識。相較於以調整個人之間利害衝突爲主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不僅具有糾紛解決、公共利益權利保護、不當行爲糾正等功能,還具有形成社會公共政策、創設或擴展權利、制約公權等特殊功能。因此,從制度上鼓勵保障人們爲公共利益“管閒事”,減少相關主體“搭便車”的旁觀心態。這一目標雖然宏大,卻可以通過類似公益訴訟的制度逐步抵達。
“天下者,我們的天下;國家者,我們的國家;社會者,我們的社會;我們不說誰說,我們不幹誰幹?”從這個角度,我們在看到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步的同時,也要指出,在社會組織發育尚且不足的背景下,如果能夠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進一步擴展到個人,公益訴訟的主體將更加完整,也更具有現實意義。此外,面對日益盤根錯節的利益格局,法院和政府機關如何有所爲有所不爲,確保公益訴訟制度的落實,同樣至關重要。京華時報(馬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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