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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提出“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受國務院委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了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說明。他表示,目前實踐中突出的精神衛生問題之一,是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爲輿論熱點。
草案提出,違反本法規定,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爲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於違法行使職權行爲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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