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夏根輝)非婚同居現象的這幾年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增多。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審結一起同居關係析產案件,男方在與女友同居十年後遭拋棄,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對方名下財產。不過,法院在對同居關係及共同財產進行審覈後,依法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基於男方的付出,判令女方給付一定的補償。
據瞭解,男子李某於2000年與女子羅某相識並開始同居,當時羅某尚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羅某於2001年6月與其前夫登記離婚,並撫養與其前夫生育的一子。
李某和羅某同居後,未曾登記結婚。羅某於2004年7月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位於房山區房產一套,於2005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人爲羅某。羅某先後與相關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住房按揭合同》、《住宅裝飾裝修協議書》等協議,而上述協議的個人一方均爲羅某本人。去年,羅某將該房產出賣給他人。
去年,李某訴至法院,稱羅某因另有新歡而提出分手,並對李某態度冷漠,徹夜不歸,李某爲家庭爲孩子盡心盡力,工資收入均交由羅某管理,要求分割羅某名下房屋及存款等。但羅某認爲兩人不存在同居關係,其房產等都是其個人所有財產。
法院向訴爭房產所在社區居委會調取社區居民卡,12樓4單元602號居民登記卡記錄有羅某、李某及羅某兒子的身份信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所提供證人證言、社區居民卡可相互印證,證明李某、羅某對外以夫妻名義在一定長的時期內共同生活,故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同居關係。因李某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其在雙方同居期間發生財產混同及對羅某所購住房及股票等有共同出資行爲,所以法院不支持李某要求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但是考慮到同居期間,李某不可避免地對羅某及其子女生活有所照顧,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後,羅某理應給予相應補償款,故一審法院酌定判令羅某給予李某經濟補償款5萬元。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堅持一審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中院法官介紹,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最高院下發過《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以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一方個人取得的財產爲個人財產,有證據能證明雙方共同出資、共同取得的財產纔可認定爲一般爲共同共有。J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