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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常紅)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發布以來,引起了社會和學界的高度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召開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熱點問題研討會就審判程序、偵查程序和證據制度改革進行深入討論。來自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北京師範大學等科研院校的博士、博士後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庭室負責人共同進行了探討。
關於偵查程序改革,與會專家表示,特殊偵查手段應加強程序控制,必須取得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或者規定應當由同級檢察機關批准。保障不強迫自證其罪的關鍵是律師在場制度。法院在審判階段並不能直接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制度。
楊錦炎博士後認爲,修正案草案專門規定了技術偵查,有利於提高偵查機關的偵查能力。但是該節還規定了誘惑偵查、祕密偵查等內容,“技術偵查”一詞,不足以涵蓋上述內容,此節名稱應修改爲“特殊偵查”更爲適宜。另外,技術偵查手段容易造成隱私權的侵害,應當從實體、程序等方面進行限制。陳驚天博士後認爲,特殊偵查手段的規定非常有必要,這次修改實際上也是將實踐經驗和做法立法化的過程。但是,特殊偵查手段具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必須考慮權力濫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建議立法應加強程序控制,規定必須取得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或者規定應當由同級檢察機關批准。
刑訴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樊崇義教授認爲,這是人權保護方面的重要進步,草案在如實回答的規定之後,緊接着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規定,巧妙地處理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與如實回答之間的關係。
李明博士認爲,應當爲這項原則進一步設置相關的配套措施,確保該原則得以落實。草案在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同時又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的義務,使得該原則容易被架空。陳驚天博士後認爲,保障不強迫自證其罪的關鍵是律師在場制度,這也是刑事訴訟文明與民主的標誌,是發展的方向。
餘茂玉博士後認爲,應當重新設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從訴訟模式的角度看,我國的刑事訴訟並非完全是對抗制,公檢法三機關在訴訟中有互相配合的要求,退回補充偵查體現了協同合作型訴訟模式的要求。從訴訟職責的角度看,檢察院不僅承擔證明責任和控訴職能,同時也有客觀義務,退回補充偵查體現了檢察院客觀義務的要求。
從訴訟階段上看,法院在審判階段並不能直接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證據,規定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制度,更符合訴訟階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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