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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常紅)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發布以來,引起了社會和學界的高度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召開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熱點問題研討會就審判程序、偵查程序和證據制度改革進行深入討論。來自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北京師範大學等科研院校的博士、博士後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庭室負責人共同進行了探討。
關於審判程序改革,專家表示,審理期限上不應該搞一刀切,應區別對待。附帶民事的範圍呈擴大化趨勢,立法應當對其範圍做明確的界定,避免出現“民事附帶刑事”的倒掛現象。對於法律適用有重大異議的案件,也應規定爲應當二審開庭審理的情形。
於同志博士後認爲,修正案延長了法院的審限,但仍不足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存在的問題。法院審判任務十分繁重,過於嚴格的審限會給辦案質量帶來一定的影響。
與會代表認爲,與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的情況相比,當前審判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已大不相同,審限的延長具有其必然性:一是隨着刑事審判工作的精細化,對刑事審判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需花費的時間也就更多。二是隨着審判管理制度的發展,管理環節增多,這與審判效率自然成反比關係。三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大量增多,被害人民事賠償問題十分複雜,刑事和解也需要做大量細緻性的工作。四是管制等刑罰的適用需要徵求社區意見,相關協調溝通問題增多,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精力。五是網絡等新型媒體的發展,受關注案件大量增多,需要刑事法官在審判案件的同時積極迴應社會關切。六是現在的法定工作日是每週5天,與十幾年前每週6天工作日相比,有效工作日在減少。這些因素都決定了這次立法應進一步延長審理期限。
樊崇義教授認爲,司法實踐中的個案,既可能簡單,也可能十分複雜,審理期限上不應該搞一刀切,應區別對待。但是,現在對審限的理論研究還不是很深入,對於如何區別對待,依據什麼理論和標準來進行區別對待,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拿出務實、科學的方案。
牛克乾博士後認爲:“簡易程序是以被告人認罪爲前提的,沒有必要規定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與會代表認爲是否組成合議庭審判應由法官根據案情決定,對於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存疑的,有必要組成合議庭審判;對於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就沒有必要組成合議庭審判。
“本次修正案並沒有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行修改,是一個遺憾。”季橋龍博士後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經成爲制約刑事訴訟發展的重要問題,應當進行改革。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與會代表認爲,當前實踐中對附帶民事的範圍呈擴大化趨勢,立法應當對範圍做明確的界定,避免出現“民事附帶刑事”的倒掛現象。
關於民事賠償標準,專家主要觀點表示,形式上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套用民事賠償標準,應該以實際損失爲準。有些法院根據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來裁判,大部分無法執行到位,實踐效果不是太好。關於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應維持現狀,不應賦予被害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選擇權。與會者表示,如果將刑事訴訟與其附帶的民事訴訟截然分開,分別在刑事、民事訴訟程序中處理,那麼必然導致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難以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在隨後的民事訴訟中,大部分被告人在判刑後會選擇根本不賠償。
關於二審審判方式,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爲原則,不開庭審理爲例外,而實踐中的做法是基本不開庭。曾新華博士後認爲,修正案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是對原刑訴法規定和實踐做法的折中,其中規定應當開庭的情形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沒有給予被告人提出意見的機會。
有觀點認爲,對於法律適用有重大異議的案件,也應規定爲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關於上訴不加刑,曾新華博士後認爲,應當把上訴不加刑原則修改爲禁止不利變更原則。也有專家認爲,關於上訴不加刑與審判監督程序關係的處理,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因爲在司法實踐中,常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來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做法,應當通過刑訴法修改規範這種做法。
關於發回重審,孫麗娟博士後認爲,將發回重審的次數限定爲一次,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杜絕現實中反覆發回重審的問題。但也有觀點認爲將次數限定一次過於一刀切,應當規定例外情形。實踐中很多案件發回重審都與司法環境有很大關係,有些案件發回一審法院處理,社會效果可能更好。
死刑複覈程序的訴訟化是改革的發展方向,修正案的規定向前邁進了一步,具有重要意義。修正案規定,對於不覈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發回重審也可以通過提審改判。與會代表認爲,當前立法對提審改判程序的性質尚無明確界定,而提審應適用何種程序,是否開庭審理等問題也沒有解決,提審改判的條件還不成熟,當前對此類案件規定發回重審的做法比較可行。
關於死刑複覈程序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問題。與會代表認爲,該規定是一種進步,但對於明顯不能覈准死刑的案件,沒有必要規定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
彭越林博士後認爲,應當明確規定律師在死刑複覈程序中的辯護人地位,並規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等權利,同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爲沒有律師的死刑犯指定辯護人。
審判監督程序的科學化十分重要,它涉及到如何將有效的司法資源合理地配置到有必要再審的案件當中去的問題。
羅智勇博士認爲,現行刑訴法對啓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情形規定的過於原則,不便於操作,應當精細化、明確化,爲審判監督程序的啓動提供科學的依據。同時應當限制再審後申訴的次數,以降低反覆申訴、上訪對審判監督程序帶來的負面作用。此外,應當明確規定再審程序中,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
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專家樊崇義教授指出,對一些條文的措辭和個別的具體程序方案還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這是正常的現象,也是立法機關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意義所在。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我們既要有世界的眼光,又要解決自己的問題;既要堅持懲罰打擊犯罪,又要堅持保障人權。我們要在尊重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建言獻策,進一步推進刑事訴訟法的理性修改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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