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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曉聞
小悅悅已經離開了,事故引發的討論和思考還在繼續。網絡上“見死不救應入刑”的呼聲越來越高。當冷漠和圍觀漸漸成爲周圍人的一種習慣,當路遇不平時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縮頭縮腦,法律是否真的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
有人說,如今訛詐救助者、誣陷好人的現象讓社會風氣敗壞,所以我們需要通過法律進行道德指引,請法律來“主持公道”。在筆者看來,法律和道德是規範社會行爲的兩把標尺,兩者互爲補充,缺一不可。見義勇爲或者見死不救本身應該屬於道德問題,可以立法調整,卻不宜用法律來強制。換句話說,筆者贊成立法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者,卻不贊成用法律來懲罰見死不救者。因爲人們總有規避法律的心理,刑罰和強制的結果可能會導致南轅北轍,可能會有人由於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故意遠離事故現場。
“見死不救入刑”的另外一個難題是對罪行界定的標準。如何纔算見死不救?路遇不平,行人漠然而過,如何判定他是“沒看見”還是“不想救”?如果路人想伸出援手而又不敢,猶豫之後掏出電話報警、叫救護車的算不算是見死不救?罪行標準的界定、證據的獲取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何況,從醫療救助的角度來說,摔倒的老人、被撞骨折的孩子有時候是不能隨意用手去扶、去抱的,扶了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看到跌倒的老人主動想去幫扶,看到被撞的孩子主動想爲其呼救,這本應是發自內心的一種道德覺悟,還需要冷冰冰的法律來制約嗎?法律有那麼多觸及不到的角落,而這些角落正是靠着人的良心在支撐。要提倡見義勇爲,比立法更迫切的,應該是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養,讓良心迴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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