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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次針對精神衛生領域進行立法,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當前存在的“被精神病”等突出問題,規範精神障礙患者救治程序,確保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衛生部部長陳竺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我國十分突出,我國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
陳竺逐條剖析目前實踐中存在的精神衛生突出問題: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不健全,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全面、有效保障;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時有發生;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一些強制收治案例遭到了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爲輿論熱點。
此次精神衛生法草案的立法思想,即在於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保證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嚴格設置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而被侵害。
有專家認爲,精神衛生法作爲精神衛生領域的基本法,應該在保護公衆不受“被精神病”的威脅之外,爲全社會提供及時、高效的精神衛生服務。
病人是否有精神病?其病情是否已經達到需要到精神病院治療的程度?誰有權力將其送進精神病院?對這些問題,陳竺表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以及是否達到需要住院治療的程度,是一個醫學的專業判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實施住院治療措施,必須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爲依據。
草案在“送醫院、診斷、治療”3個環節作出了詳細規定,規定了“自願”是精神障礙診斷的原則性條件,“非自願”診斷是例外情況,不得違背個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對於送診,草案規定,除了個人可以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當疑似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患者的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對於非自願診斷,草案規定,如果患者已經發生了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醫療機構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必須經過承擔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如果患者已經發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患者或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於複診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自主委託精神障礙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果認爲應當住院治療,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執行。
何種病人應該被強制收治?強制收治程序屬於醫學範疇還是司法範疇?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過程中,如何規範強制收治程序,杜絕“被精神病”現象發生一直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如果沒有一個合理、可救濟的“非自願住院治療”程序,每個公民都有可能被當做“精神病人”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立法應當嚴格限制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最大限度保護不需要強制住院治療人的人身自由和尊嚴。
今年6月,在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草案中,“擾亂公共秩序”作爲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之一,引起了巨大爭議。反對的意見是,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爲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無疑會大大增加濫用的可能,普通民衆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等一般性的社會活動都可視爲擾亂公共秩序,任何人都有可能“被精神病”。過去幾年中,轟動全國的“河南漯河上訪農民徐林東被精神病案”、“湖北飛越瘋人院徐武被精神病案”中的受害人都是因爲“擾亂公共秩序”而被強制收治的典型。
草案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非自願住院治療”,另一種是“強制住院治療”,刪去了“擾亂公共秩序”。兩種強制收治採用的是“危險性標準”,即已經發生了患者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
草案引入了司法鑑定程序,規定了兩種複診、兩次鑑定制度,對非自願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可以進行復診,患者有傷害自身情形需要進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患者不接受,可以在收到診斷結論3日內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復診,醫療機構應當指派初診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並在5日內作出複診結論;患者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需要進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患者不接受,可以選擇同一省級區域內其他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
對複診有異議還可以申請兩次司法鑑定,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對複診結論提出異議,經過司法鑑定,是則繼續住院治療,不是就放人。
精神衛生領域有關人士表示,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和軀體疾病相比,目前還沒有客觀指標,其他國家都是從程序上來解決,草案希望通過兩種複診、兩次鑑定程序把這個問題約束好,通過程序把關,儘可能減少問題。
對於“被精神病”現象,草案明確提出了“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草案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爲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爲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鑑定人員出具虛假鑑定意見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法律名爲精神衛生法,並不是“精神疾病診斷治療法”。根據中國疾控中心2009年公佈的數據,中國精神疾病患者已經超過1億,但公衆知曉率和就醫率很低。
據專家介紹,精神障礙並不只是一個病種,共有10大類、72小類,差不多有400多種疾病。常見的就是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重度的精神發育遲滯,公衆不太熟知的酒精依賴綜合症、老年性癡呆、兒童孤獨症、兒童注意缺陷都是屬於精神障礙的範圍。當前,人們工作壓力大、精神處於亞健康狀態,因此,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和社會融入,呵護普通人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危機干預,無疑是我國精神衛生事業最重要的任務,也是精神衛生法立法的重要目標之一。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參與過草案起草。在他看來,精神疾病的治療是成體系的,渡過急性發作期的患者本來可以回到社區進行康復治療,但目前由於國家財政投入不足,從社區確診到醫院治療再回到社區的完整救治體系並不健全,現在患者是發病後直接送醫院,出院後又回到家,這無疑導致了患者病情易反覆發作。
此外,由於精神疾病須長期服藥治療,而且反覆發作也使患者喪失了一定的勞動能力,所以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統計顯示,精神病人的貧困率是一般人口貧困率的20倍。
北京市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認爲,現實中,經常有一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爲吃不起藥、進不起醫院,反覆發作,爲了防止他們肇事肇禍,家人只能用鎖鏈鎖着,甚至關進籠子,這部分人的治療急需納入政府的財政保障中。
草案設專章規定了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復,規定了用人單位、各級各類學校、醫療機構等在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責任,特別將突發事件後的心理救援工作,作爲一項制度寫入法律,同時爲日常的心理諮詢工作設立規範。
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救助,草案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療機構爲嚴重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基金支付,通過醫保仍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嚴重精神病患者要納入低保,對“三無人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給予救濟。(記者王亦君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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