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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同時由於醫療衛生體制機制及服務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由此而引發的醫患雙方的矛盾較爲突出,醫療糾紛已成爲社會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如何立足於眼前、立足於現實,正確有效地處理和化解醫療糾紛,充分發揮醫學鑑定的作用是重要環節之一。
明確醫療損害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將來醫療糾紛更多的是醫療損害責任之爭,而不是醫療事故之爭。在醫療損害鑑定的問題上,侵權責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針對目前存在的社會司法鑑定和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二元鑑定,江蘇省進行大膽改革和創新,結合實際,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衛生廳聯合出臺了醫療損害鑑定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醫療損害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經過近一年的實踐,運行平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充分確立專業鑑定在訴訟中的權威地位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的醫療損害侵權責任,雖然不同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醫療事故責任,但二者對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的判斷標準沒有改變,這種判斷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於專業判斷。診療規範在醫療活動中所起的作用無異於法律。它不僅是患者安全和醫療執業安全的保證,也是專業鑑定中的一把量尺,診療規範的適用及違反只能由專業人士及相當的醫務人員來評價。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涉及診療規範適用的,應當根據醫學會的專業鑑定進行判決;涉及倫理問題等其他非醫學專業問題的,由法院直接作出判決。
當然,醫學會的專業鑑定不應滿足於以往的“定性”判斷,而應當根據醫療爭議處理和審判的需要,進行包括鑑定內容、鑑定程序在內的較大調整。僅給一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結論是不夠的,鑑定需要進行鍼對性的調查和分析,對於醫療行爲違反或符合醫療規範的條款要作出具體說明。醫學會出具的每份鑑定文書,都應當就醫療行爲是否符合規範常規等問題充分論證說理,根據個案的鑑定要點,對照診療規範作出詳細、明確的解釋,並羅列引用適用診療規範常規的內容。
江蘇省在開展醫療損害鑑定中積極引用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規定,如鑑定專家實行鑑定書上簽名,不再使用首次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概念,可以異地鑑定,補充鑑定,專家出庭作證,醫療過錯行爲引用了原因力大小的概念,審理案件的法官可列席鑑定會制度等。
將醫療糾紛的調解貫穿於鑑定過程之中
醫學會除了通過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爲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爲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發揮技術支撐作用外,還在鑑定的過程中充分發揮調解職能,將醫療糾紛的調解貫穿於鑑定的全過程。多年來,我們將調解貫穿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損害鑑定的過程中,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每年都有一些成功調解的案例。如某嬰兒進行計劃免疫接種,一年後發現漏斗胸。市級鑑定結論爲不構成醫療事故。因醫方在接種前未按要求進行相關體格檢查,並在糾紛發生後提出調解意願,我們主動介入調解,多次組織醫患雙方溝通,最終以3萬元人民幣補償達成調解協議。
進一步改革醫學鑑定
確立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鑑定的地位。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損害的鑑定未作出規定,醫療事故的鑑定和醫療損害的鑑定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圍繞有無過錯,是否有損害後果,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判斷。雖然醫學會在組織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工作中還有一些不完善的方面,但只要認真總結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成功的經驗,在程序和形式等方面借鑑司法鑑定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改良,使鑑定更貼近於司法審判的需要,完全能夠承擔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的醫療損害鑑定工作。
爲充分發揮鑑定的作用,今後,應當轉變鑑定目標。醫療損害鑑定不要求有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但必須針對爭議要點以及委託鑑定事項,分析說明清楚,要“有一說一,有二說二”,醫療行爲存在過錯的必須說清楚,沒有過錯的也要說清楚,並且要有明確的出處。
要增加鑑定的透明度。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在鑑定程序上,設置了體現公平、公正的一系列措施,但在鑑定內容的公平、公正方面缺少應有的制約措施,由鑑定專家組採取相對封閉式的操作模式,常出現鑑定結果“因專家組而異”的情形,影響醫學會鑑定的公信力。醫學會組織醫療損害鑑定在強化自身制約、監督和不斷總結同類案件的“鑑定路徑”的同時,還必須敞開大門,讓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醫療損害鑑定工作,實行案件審理法官、醫療專家代表、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旁聽鑑定會制度,鑑定專家要在鑑定書上簽名,並針對當事人的質疑走向法庭接受質詢。
要轉變鑑定模式。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中,醫學會鑑定辦案人員對鑑定程序負責,而對鑑定內容則完全交由鑑定專家負責。由於鑑定專家臨時抽籤產生,這些專家不是職業從事鑑定工作,對要把握的鑑定原則、判斷標準不能充分掌握,實踐中存在“提出問題多、合議討論多、指出問題少、書面分析少”的現象,尤其是鑑定分析意見寫得簡單,不能滿足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需要。所以,醫學會鑑定辦案人員不僅要對相關程序負責,也要圍繞委託鑑定的爭議要點,積極幫助鑑定專家提前準備有針對性的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常規規範條款,整理鑑定專家的分析意見,製作完善的鑑定書,做到受理準備充分,鑑定程序簡化,分析表述詳細,建立鑑定專家對醫學會負責,醫學會對當事人和委託單位負責的鑑定機制。
(作者單位:江蘇省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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