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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 董某和尹某聯合成立了一家健身娛樂中心,董某爲該中心負責人。2009年的時候,董某與一位姓劉的檯球俱樂部主達成協議,訂立了租賃合作協議,租期爲2年。一年之後,董某見劉某所經營的檯球俱樂部生意頗爲紅火。爲了給劉某經營提供便利,董某委任劉某爲健身娛樂中心總經理,並加蓋了該中心的公章。
2010年9月,董某又與劉某訂立了變更劉某爲該中心一般納稅法人代表的協議,並將該中心的專用公章等相關物品交給劉某,由劉某負擔並交納該中心的稅款。但是,劉某在經營檯球廳期間,其所對外銷售的飲料、食品等物品,進貨時一直與經銷商記賬,並在記賬的時候加蓋了娛樂中心的公章。而劉某卻在2011年之後一直沒有向經銷商繳納費用,經銷商多次上門催債,但劉某拒不將這筆錢歸還。經銷商隨即找到董某,要求董某、尹某以及劉某一同將所欠的款項歸還給自己,但是董某卻認爲,自己只是將場地租賃給劉某經營。欠款應由劉某自己歸還。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劉某租賃該健身娛樂中心用於經營之後,該中心負責人董某委任劉某爲中心負責人,並准許劉某以該中心的名義與他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而且還將公章等物品交給了劉某,其租賃的性質並不屬於企業財產租賃,而是已經屬於企業經營權租賃。企業經營權租賃是指企業將自己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交給承租人經營管理、收益,承租人向企業支付租金。在企業經營權租賃中,承租人的目的不僅要取得企業的財產使用、收益權,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業的經營權,以租賃企業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以租賃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所發生的債務由所租賃的企業承擔。故劉某租賃期間所欠的債務應由該娛樂中心進行承擔,如果劉某繼續拒絕支付欠款,則應當以該娛樂中心的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人董某和尹某對該欠款也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記者張一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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