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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評論員
民以食爲天,食品安全是現代社會每個公民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是國家和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支撐。近年來,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社會信用和道德良知滑坡等諸多問題,法治權威尚未完全樹立,客觀上造成一個食品安全危機的特殊時期。據統計,我國每年因食品而中毒的人數以萬計,食品質量投訴逾10萬件。尤其是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溝油等惡性事件,讓公衆產生恐懼感和不信任感,引發人心的不安。
面對嚴峻的食品安全亂象,如何加強政府的執法能力,打造一條“從菜地到餐桌”的安全鏈,成爲社會公共治理的緊迫任務。我們不能冀望以謀利爲取向的商家能夠成爲“聖人”,社會分工的精細化也排除了個人自我救贖的可能,食品安全真正的依賴屏障,主要繫於政府部門執法監管的到位。遺憾的是,在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我們看到了道德誠信的失範,也看到了執法臨陣失守的危險。某種程度上,執法監管的疏忽與失職,讓公衆缺乏足夠的安全感。因此,無論是基於公民的安全訴求還是現代政府的法律職責,食品安全的可靠保障都必須首先確立在嚴格的執法基石上。
從執法體制上看,必須徹底糾治“九龍治水”的監管格局。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執法,採取多頭監管、分段負責的方式,難以形成執法合力。根據食品安全法,從田頭到餐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藥監五頂“大蓋帽”被配置於第一線,看似執法機構十分健全,但由於部門利益根深蒂固,其後果往往是人人都管而人人又都不管,出了問題也難以劃清責任。要強化執法效果,首先需要改變九龍治水、分散管理的格局,形成重要食品鏈從頭至尾統一管理格局。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文件,將省級以下工商、質檢部門,由垂直管理改爲市、縣兩級地方政府管理,目的就是爲了克服和排除垂直管理所凸顯的互相扯皮現象。在這一體制改革過程中,地方政府應着力整合執法資源,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權責明確、執法聯動的統一監管機制。
從執法過程上看,必須確保監管部門始終處在“上崗”狀態。目前,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對比較完善,問題主要出在執行上,具體監管責任沒有落實到位。相比立法機關制定規則和司法機關裁判糾紛而言,政府執法在本質上需要執法者始終身處社會一線,“事必躬親”地去“望聞問切”,對照法律標準糾察治偏,而不是坐在辦公室裏發發通知,或是象徵性地走走過場。食品從原材料生產、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設置有相應的執法檢查職能部門,這些執法檢查,只有環環相扣,才能保證食品是安全的,任何一個環節的脫落最終都將傷害到消費者。因此,建立和完善更多剛性的責任機制,增強行政執法的密度,是化解公衆餐桌上安全風險的關鍵所在。
從執法責任上看,應當發揮刑法的修復功能側重打擊瀆職失職行爲。刑法向來有“萬法之盾”之稱,其他法律的有效實施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刑法的終極保障。從寬泛的意義上講,那些處在執法崗位上的責任者,一旦失職瀆職懈怠法定責任,客觀上便將公民置於無所保護的危險境地,其失職行爲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源”。如瘦肉精事件中,某些監管者與不法企業、商家結成利益同盟、監守自盜,幾令食品安全防線淪陷。爲此,刑法修正案(八)專門將食品監管方面的瀆職犯罪單列出來,並規定了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從而爲懲治食品安全執法失職瀆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要通過對相關責任人的嚴厲追究,在刑法的威懾下確立起行政執法的責任體系,將刑法作爲整個食品安全治理系統的最後法律保障,作爲修復行政執法體系的利器。從根本上說,食品安全治理的恆久之道,最終還取決於市場法治化水平。沒有市場秩序的根本好轉,沒有健全的市場法治環境,沒有良好的商業誠信和職業道德,政府的單一治理難免陷入孤軍奮戰的困局。因此,只有立法構築起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堤壩,執法確立起嚴密無缺的常態機制,司法形成法律責任追究的強大威力,社會監督倒逼透明化食品安全信息,最終才能形成一條從田間到餐桌的安全鏈,爲公衆打造一個健康的食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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