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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後賠錢賠到喊『跳樓』》見報後,引起社會關注。
記者隨後采訪了與該事件相關的人員。派出所所長表示,事件確實拖得比較久,由於凌華坤的兩次口供不一致,現在正說服一名目擊證人作證,還原兩車相撞的現場;而受傷的阿伯稱,“如果不是他見義勇為,還要讓他賠更多”;保險公司方面則稱,理賠還要有待官方對事件的定性。
凌華坤目前最擔心自己被起訴、被判刑;知名律師認為凌存在“過度勇為,致人死亡”的嫌疑;也有人大代表認為應為好人開脫,確立“好心人免責”的法律規則。
派出所所長:
前後口供不一,目擊者拒作證
解放派出所所長李榮新表示,已留意到羊城晚報報道,事件拖了四個月,時間確實長了一點。但案件本身很復雜,兩個搶匪有一人已經死亡。死者有兩個小孩,纔一二歲,對方提出賠償的訴求。此事是否牽涉到刑事責任,還是見義勇為可以有無限防衛權,這都值得商榷。吳川市政法委曾就此事開過協調會。
問題的關鍵在於,凌華坤是否“見義勇為過度”,是否存在過失殺人。李榮新表示,死者是怎麼死的,兩車在什麼情況下相撞,這亟須界定。據介紹,當時有一個目擊者看到兩車相撞的場面,不過此人拒絕出來作證,警方現在繼續做其工作。凌華坤對現場的描述,前後兩次口供有所出入。凌的第一次口供是事發當晚在派出所錄的口供,大致是說搶匪的摩托車撞了自己的小車。而次日在交警大隊錄口供時,凌華坤則稱當時對面有車駛來,自己為了避讓就衝上了綠化帶,不知道誰撞誰。對於兩次口供的出入,凌本人稱:“第二次口供比較靠譜。案發當時很緊張,整個人都懵了,後來到派出所錄口供已是凌晨,自己都不知道說了什麼。過了一個晚上,等到人冷靜下來想,纔能慢慢回憶當時的情景。”不過,他同時又表示,自己現在回憶起當時的情景,仍然不是很清楚,“因為只是零點零幾秒的反應”。
李榮新表示,派出所方面理解凌華坤的心情,下一步就是加緊材料的核實工作。他建議吳川市公檢法三個部門開聯席會議,研究如何解決。
受傷阿伯:
若非見義勇為,還要他賠更多
在事故中受傷的老伯姓何,今年68歲,據他回憶:“晚上6點多,我正在散步,車忽然就撞過來,傷了右胳膊。後來救護車把我送去了醫院。”何伯的兒媳告訴記者,因為年紀大了,老人的胳膊現在還未完全康復,一直隱隱作痛,“一點活都乾不了”。對於凌華坤的車子失控撞上何伯的原因,何伯表示自己當時並不知情,“後來纔知道他是見義勇為。”
記者:“那你知不知道凌華坤因為見義勇為賠償的事情已經很困難了?”
何伯:“不知道,他不出錢誰出錢?”
記者:“如果見義勇為基金能夠幫他負擔您的醫藥費,你還會找他追錢嗎?”
何伯:“不找他要,我還能去找誰?要不是因為他見義勇為,還要讓他賠更多。”
何伯表示,目前凌華坤已支付了他2.1萬元醫療費和1.5萬元後期營養費,便不再追究了。
吳川政法委副書記陳浦明:
行為應該表揚,定性尚無結果
記者:我們想了解一下凌華坤案定性的問題,他好像在派出所遇到了一些阻力。
陳浦明:現在已經派人處理好了吧,還沒處理嗎?我沒有親自(辦理),我催一催他們快點處理,不管怎麼樣他(凌華坤)的行為是好的,應該表揚。
記者:他現在這個手續辦得不順利,是公安局的內部原因,還是政策方面有阻力,是不是有什麼難處?
陳浦明:這個一下子說不清楚,你跟公安局的辦公室主任聯系吧。
隨後,陳浦明以在開車為由結束了通話。半小時後,記者再次撥打他電話時,他仍未解釋手續辦理拖沓的原因,稱“電話裡了解不好,還是明天你到我們局裡談吧。”
另外,記者從傍晚開始撥打吳川市公安局局長陳天耀的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保險公司:
責任難以認定,理賠無從談起
據了解,平安保險公司湛江分公司負責凌華坤事件的理賠業務。但距離事發已經五個月之久,保險公司仍然沒有作出任何理賠決定。當時負責死者和傷者賠付的業務經理馮先生解釋道,對於這件事,公司高層很重視,但是由於見義勇為事件比較復雜,認定過程的重要憑證———由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還沒有出來,便不能認定誰是事故責任方,理賠自然就無從談起。
負責凌華坤車損理賠的業務經理許先生表示,此事需要等待交警和刑警對於事件的定性,纔能作出賠償。保險業界人士表示,如果認定是見義勇為的話,保險公司的理賠可能性較小。因為見義勇為這一行為就包含著主觀有意的成分(而非無法預料的自然災害)。死者或傷者家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將見義勇為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並沒有勝訴的把握。
觀點
知名律師
凌華坤存在過失殺人可能
凌華坤目前最擔心的是,自己見義勇為撞死人,會不會被判刑?基於這種懮慮,他已向死者家屬表示,自己願意作出賠償,以求得家屬的諒解,不要起訴。
法律界人士表示,凌華坤存在過失殺人的可能。“在對方沒有拿刀拿槍危及你的生命的情況下,如果致對方於死地,就是不對等的防衛。”
廣州知名律師朱永平表示,見義勇為不能超過一定限度,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有生命權,從法律的正義看,不管動機有多好,都不可剝奪對方的生命權。在本案中,凌華坤存在“過度勇為,致人死亡”的嫌疑。法律不能鼓勵“過度勇為”,否則會帶來反面效果,極端的表現是見義勇為者可“就地處決”違法犯罪人員。
朱永平表示,公安機關確實有理由逮捕凌華坤,走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見義勇為的情節可以作為減刑依據。“但如果將見義勇為者刑拘,在道德上又說不通。這是該案最具特色的地方,也是其難以處理的原因。”
人大代表
應立法規定“好心人免責”
廣東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師朱列玉表示,應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好心人免責”的法律規則。美國加州有個著名的案例,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亞歷山德拉在車禍後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票對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宣布了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
類似於上述加州的“好心人免責條款”,在西方很多國家都體現在“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好心人法案(“好撒瑪利亞人”是基督教文化中一個很著名的成語和口頭語,意為好心人、見義勇為者)。其核心內容均是規定好心救助行為原則上應免於承擔法律責任,即“提供緊急援助者無責或者免責”,通俗地講就是“好心人免責”。如果受救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准,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新加坡的法律就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如果被援助者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罰款。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還將以污蔑罪論處。
朱列玉表示,有必要通過立法來確定“好心人免責”的規則,為救助人規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
案例
李龍生:有表彰無賠償
藍祖炎:被賊傷無錢治
1997年9月21日深夜,在河南省盧氏縣公療醫院工作的李龍生到醫院值夜班,途經縣城新建路縣公安局對面時,李龍生看見一人正從南面跑來,後面有幾人追趕,李連想都沒想,即將來人(張某,本在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接受訊問,趁巡警外出之機奪門而逃)撲倒在地,在抓捕過程中,李龍生受傷。經法醫鑒定,李龍生左腿傷情已構成六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50%,事後,盧氏縣委、縣政府下發文件對李龍生見義勇為的行為予以表彰和獎勵,但賠償問題一直未做處理。無奈,李龍生將張某、盧氏縣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審判決二被告賠償李龍生經濟損失及傷殘撫慰金等共計4.6萬餘元人民幣。
藍祖炎:被賊傷無錢治
2011年6月4日,31歲的藍祖炎在廣東省中山市橫欄鎮新茂輝工業園路見不平,追偷車賊,被捅3刀,自藍祖炎被捅傷送院以來,每天花費都在1000元以上,妻子只能“每天白天出去找人借錢,晚上回來照顧他”,到現在已經欠下2萬多元外債,“每天都在擔心停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