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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0月28日訊記者於吶洋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這一草案擬於29日交付本次會議的閉幕會表決。表決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根據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作部分修改。新的草案規定,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無論是否有違法所得,均應並處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無論是否有違法所得,均應並處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對草案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原草案第二條對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公民應當申請換領新證的情形作了修改,將原來規定的“公民姓名變更”應當申請換領新證,修改爲“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我國目前人口流動量大、住址變動頻繁,按照草案的規定,都要換領新證,可能給羣衆造成不便,也增加了管理機關的工作負擔,還是原規定比較妥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維持現行居民身份證法關於公民姓名變更應當換領新證的規定。
原草案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起停止使用。在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本次修改在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中增加了“指紋信息”,並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這樣,在相當一段時期內,有的居民身份證有指紋信息,有的沒有指紋信息。應當明確,沒有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規定,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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