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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志堅
27日,中央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全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會議。會議公佈,截至目前,全國黨政機關共認定違規車輛17.95萬輛。(10月28日《人民日報》)
今年來,全國開展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上下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行動,抓重點、攻難點、突疑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至今已清理出17.95萬輛違規車輛就是最好的說明,也凸顯了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必要性。
然對清理出的違規車輛如何處置,既是一道現實問題,也直接關乎着清理成果和後續制度的建立。應該說,認定違規車,一是價格超標準,豪華配置;二是超編制配車,這在各地各單位呈普遍性;三是違反程序擅自購買。但無論何種原因購置,或車輛沒收,由財政公開拍賣;或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單位負責人紀律責任。
但筆者注意到,在對違規車輛處置問題上,要求執法執勤車輛“按照新編制標準認定違規問題”,這就難免會給公車處置留下“不違規”的“口子”。
衆所周知,各地公車違規主要就是執法執勤車輛嚴重超編。基於對本地本單位利益考慮,既使拍賣資金歸本地財政所有,但違規公車多了,終究也不是件光彩的事。因而,各地新編制數往往會打着“執法執勤”的招牌,按本地本單位現有車輛數甚至大大超過現有車輛數定編,這就使得原來認定爲違規的車輛在新編制下變得“不違規”了。
事實上,現有政策對單位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沒有嚴格規定,使之極易成爲公車規避違規的安全“港灣”。小轎車、越野車車身噴上“執法”二字,如何去核定其違規與否?十幾人的科級單位七八輛執法車,難道都是工作需要?
開展公車治理,其目的應是嚴控公車購置,降低使用成本,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解決“屁股底下的腐敗”問題。那麼,從制度上控制公車數量應是一道硬槓槓,凡超編的違規車輛該處罰的處罰,該收繳的收繳,不能手軟。倘若簡單地用新編制去核定違規問題,整治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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