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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悅悅被碾慘劇至今仍讓人心情難以平復,作爲法律人,不知怎麼的,我總是不由自主地將此事與“彭宇案”聯想在一起。總想弄明白:那十多個路人走過小悅悅身邊時,內心除了冷漠外,是不是多少有一份因“彭宇案”的判決而產生的“救還是不救”的糾結甚至恐懼。從網上的議論看,相當多的人認同這兩者有因果關係。
有一點是肯定的;“彭宇案”的判決,對社會產生的行爲導向,絕對不是讓更多的人面對倒在地上的陌生人,毫無顧慮地去攙扶起來,做一回有道德的人。人們首先要判斷的是自己是否安全,不會被糾纏。在此前提下的見義勇爲其實已失去原本高尚的內涵。
由道德失範帶來的社會信任危機,固然要靠重建道德和社會信任來解決。但法律在其中的引領功能和規範功能發揮必不可少。在道德從無序到有序的自然演進過程過於漫長的情況下,通過法律的強力來推進社會信任的重建,不失爲一種可期待的方法。
恕我舊事重提,如果當年“彭宇案”的判決不“從常理分析”,不認定“與情理相悖”,而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以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基本理念出發,作出結果相反的判決,那麼之後面對殷紅彬案、許雲鶴案,乃至今天的小悅悅事件,整個社會心理還會那麼複雜、那麼糾結嗎?就個案而言,我甚至相信,法官的推理和分析不無道理,但我們欠缺的是對法律所天生具有的對社會價值乃至人的行爲的引領功能沒有足夠的認識,陷入了“技術理性”的陷阱。這方面的缺失,不只有“彭宇案”一個,最近被廣泛爭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也有同樣的問題。衛生部發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則是又一例子。
另一方面,就是如何運用好法律規範社會行爲的功能,建立一套對見義勇爲的獎勵和對見死不救的懲罰機制,特別要明確界定作爲一個社會成員不能容忍的行爲底線(見死不救就已越過了作爲社會人的底線)。如是否可向英國那樣設立“見死不救罪”,讓一個沒有對涉險者予以協助的人面臨法律制裁。
同時,針對當下我們的社會現實,需要補上一個制度漏洞:對隨意誣陷救助者的獲救人,也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懲罰機制,像新加坡那樣,如果被證明獲助者事後沒有根據反咬一口的,則必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接受其本人醫藥費1~3倍的罰款處罰。當然,所有這些制度安排要取得實效,需要全社會成員都對法律有敬畏之心,並內化爲服從和遵守的自覺。而這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作者爲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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