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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3月1日,賴某產假結束後回公司上班,因不滿公司調崗安排,便填寫了《員工離職申請表》並寫明因個人原因離職,得到公司批准。此後,賴某又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並強迫她離職爲由,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0元。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勞動者一經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認定賴某系因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不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一審判決駁回了賴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自動離職求償於法無據
法官庭後表示,除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手段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官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寫辭職報告或填寫《離職申請表》時需慎重,避免落入用人單位設置的“陷阱”,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徐偉李文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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