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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遲不交房,購房者高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開發商則提出:雙方簽購房合同中約定,遇惡劣天氣可順延交房。開發商的辯解理由能否成立?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361天的違約金4.3萬餘元。
2007年9月,高先生看中了位於金山的一套在建商品房。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高先生所購房的建築面積為104.66平方米,總價款60.5萬元,開發商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給高先生。施工期間如發生日降雨量超過60毫米或六級以上(包括六級)的大風及其他惡劣天氣,開發商可根據氣象部門出具的證明順延交房日期。開發商如逾期交房超過90日,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購房者要求繼續履行的,自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應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高先生如約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可是直到2009年12月3日,開發商纔向高先生發函,通知他收房。12月9日,此房進行消防驗收備案。12月27日,高先生辦理了交房手續,這天,距離合同約定的日期遲了361天。高先生於是把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對此,開發商辯稱,他們確實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實,但高先生計算逾期交房的時間有誤。為此,開發商拿出福建省專業氣象臺一份福州市氣象資料,顯示其間福州出現中雨、大雨、暴雨、大風、高溫、臺風天氣。開發商方面稱,這套房產在施工期間遭遇惡劣天氣74天,無法正常施工,根據合同約定交房時間可以順延。
因訴爭房在施工過程中遭受惡劣天氣的影響,按照合同約定可順延交房74天,這部分時間不能計算違約金。
倉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高先生使用,但訴爭房直到2009年12月9日纔通過消防驗收,完全符合交房條件。由於開發商在消防驗收通過後未能向高先生履行通知義務,故應按高先生實際收房的時間2009年12月27日,計算開發商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院同時認為,因惡劣天氣屬於施工過程中可預見的情況,不構成不可抗力,以此為由順延交房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於這部分的約定,應為無效。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 金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