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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實施程序分為財產查控、財產處置、款物發放等不同階段並明確時限要求,由不同的執行人員集中辦理,互相監督,分權制衡,提高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執行局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分段執行實行節點控制和流程管理。
為了解決緊急情況下對執行人員采取控制措施授權不足的問題,意見規定了執行人員在接受執行指揮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後兩個工作日內應當補辦審批手續。
意見規定,立案、審判機構在辦理民商事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除依法缺席判決等無法准確查明當事人身份和地址的情形外,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中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納入執行監控系統。
意見規定,不同法院因執行程序,執行與破產、強制清算、審判等程序之間對執行標的產生爭議,經自行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爭議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執行局中的協調指導部門處理。
圖/陳海
為有效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乾意見》,要求建立高效運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