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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6月22日,楊某獨自一人到某銀行自動櫃員機準備取錢時,發現櫃員機內有一張沒有被人取走的儲蓄卡。出於好奇,楊某點擊了一下“查詢餘額”,發現卡里有5687元。被這突如其來的“意外驚喜”砸昏頭腦的楊某,分四次取走了卡里的5600元現金後離開了現場。
事隔12天后,一直惴惴不安的楊某無意中在報紙上看到失主尋找儲蓄卡的啓事後,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決定主動投案自首,並退還了取走的5600元現金。近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獲悉,楊某被判處犯信用卡詐騙罪,不過免予刑事處罰。
-檢察官說法
檢察官稱,刑法明確將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列入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楊某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但鑑於其主動投案自首並退還贓款,有悔罪表現,西夏區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對楊某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審理後採納了該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 申東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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