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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成果將提交人大法工委
中國刑訴法研究會新會長卞建林透露:
昨日,在成都舉行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2011年會進行到第二天。昨日上午舉行了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理事會,並選舉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常務理事。上屆會長——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卞建林教授連任。
如今中國刑訴法學會研究會由二級學會變更爲一級,卞建林認爲是提供了一個更大的平臺,是社會對於程序法的重視。對於這兩天的討論,他認爲“很熱烈很有成果。我們最後的成果會集結成冊,提交給人大法工委,有可能成爲立法的動議。”
今天上午,各討論組將選出代表作總結髮言。
有關律師“在場權”和“會見權”的問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院長王新清教授認爲:
律師48小時內會見嫌疑人零口供案件將增多
關注刑訴法修改
自《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公佈以來,有關律師法和刑訴法兩法統一的問題,一直是法律界和公衆關注的焦點。昨日,《律師法》3人起草小組的成員,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院長王新清教授,接受了華西都市報記者的專訪。
兩法統一需考慮客觀條件
華西都市報:自刑訴法修改草案公佈以來,有關律師在場權和會見權的問題,以及刑訴法和律師法如何統一協調的問題,就爭議不斷。您對這些爭議怎麼看?
王新清:這是客觀條件決定的。
草案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有權委託辯護律師。這就引發了律師在場權的爭論。
在國外,的確有規定在第一次訊問時,就要有律師在場,而且我們也相信這樣的法律規定能夠更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在之前《律師法》的調研工作中,大多數刑辯律師是不願意訂立這一項規定的。因爲中國公安機關的訊問時間,往往安排在深夜,也因爲法律援助力量還不足,刑辯律師幾乎都面臨工作量過大的問題,目前刑事案件的一審出庭率還不到1/4,客觀條件已經決定了律師很難在第一次訊問時就在場。
而草案48條規定,看守所可以在48小時內,安排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面,時間限制引發了會見權的爭議。
如果不顧及客觀條件,就從法律制定上,特別保護會見權和在場權,就會使辯護方的力量突然增強。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是不現實的。這可能直接導致偵查難度加大,零口供的案件增多,就需要更多力量投入到實物證據上,這需要耗費相當的人力、物力。
公訴案和解不是花錢減刑
華西都市報:目前對特別程序中,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規定,也爭議頗大,那麼是否就意味着花錢減刑甚至脫刑呢?
王新清:這一節的規定,初衷是爲了減輕目前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過去我國也有和解程序上的嘗試,不過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上。當然,這樣的規定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出現,也會引發更多的社會爭議。
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關於賠償標準爭議也很多。被害人的訴求又分爲兩種:一種是希望通過嚴厲的法律懲戒,以達到心靈撫慰;一種是希望通過獲得更多的經濟賠償,以解決傷害造成後的實際困難。現在的草案規定是把選擇權放到了被害人一邊,如果接受調解,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輕判;而如果拒絕,犯罪嫌疑人會遭到更嚴厲的制裁,但判決後,被害人一方獲得的經濟賠償就可能變得更少。在程序啓動的標準上,也有嚴格的限制,並不是每一個公訴案件都可以因當事人和解,而從寬處理的。
華西都市報記者肖翔陸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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