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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身份證法的功效十分有限,還必須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全面立法,並形成強有力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機制。
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增加了登記指紋信息的規定,也加大了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行爲的處罰力度。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不僅要面臨刑事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責任,以確立起對個人信息的多重保護。
一部重在規範身份證管理的法律,竟引起人們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關注,這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立法的邏輯其實不難理解,市場經濟造就的陌生人社會,決定了公民身份證的重要法律意義。隨着社會徵信體系的建立健全,身份證也將添加更多個人信息,當指紋等人體生物特徵信息被廣泛用於身份證中,個人信息保護便成爲不可迴避的法律課題。
當越來越多的信息交付給公共管理部門,公民的現實境遇則是隱隱的不安,這既源自大量公民信息被出賣的嚴峻形勢,也有對公共管理部門保管信息的些許懷疑。爲了防止公民的指紋等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居民身份證法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等方面進行全面約束,尤其是民事責任的立法明確,爲公民維護個人信息權利提供了公權力之外的救濟途徑。
但是,就公民信息保護而言,身份證法的努力有些力不從心。即便是對侵權者民事責任的規定,也不如想象的樂觀。法理上,只要法律確立了公民信息權利,有人侵犯他人信息並造成損失的,就應給予賠償。至少從法律規定上看,此前的民事訴訟並未向信息受侵犯的公民關閉。然而,無論是從公民的訴訟觀念分析,還是立足於現實司法實踐,大範圍的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個人信息權利遠未形成慣例。在此種背景下,身份證法的宏觀規定,可能很難根除普通公民啓動民事訴訟程序維權的障礙。
從法律分工上看,身份證法主要通過強化公共管理部門的保管義務,爲公權力者設定泄露公民信息的法律責任,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這便帶來一個老問題:對公權力的責任追究如何避免落入“官官相護”的窠臼?例如,公共部門工作人員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要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這種行爲如何具體查處?公民報案後,執法部門能否認真對待每一起案件?即便查證屬實,執法部門又會不會袒護公權力者?
不難看出,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無論是民事訴訟、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責任追究,身份證法的功效都十分有限。要取得單一性立法保護的效果,還必須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全面立法,並形成強有力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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