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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3歲女孩小鳳因得了水痘而來到醫院治療,沒想到醫生將其病情診斷爲“傳染性軟疣”,並用夾子將這些“疣”夾破,致使該女孩的面部等部位留下很多疤痕。經鑑定,該事故已構成四級醫療事故。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女孩各項損失7000餘元。
小鳳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2010年7月的一天,小鳳隨家人來到某醫院就診,被該醫院皮膚科主任確診爲“傳染性軟疣”,隨後爲小鳳做了相關治療,並用夾子將“疣”夾破。後來,小鳳的家屬遵照醫囑,將小鳳長出的“疣”全部用針扎破,但她的病情並未好轉。後來,因小鳳病情惡化,家屬將她送到兒童醫院和長征醫院就診,兩家醫院均確診其患的是水痘。
小鳳和其家屬認爲,某醫院相關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誤診原告病情。因該醫院醫生的錯誤診斷及治療,導致小鳳身體留下多處疤痕的嚴重後果。綜上所述,要求被告醫院賠償小鳳6萬餘元。
法院查明,醫學會現場查體結果是:小鳳爲“右側額部、軀幹、雙大腿散有孤立的色素沉着斑,以大腿表現明顯。右下頜1個,右肩背2個,前胸約6個,呈粉紅色,質硬,無明顯症狀。”原告自述尚未痊癒,仍需除疤等治療。
而被告醫院的代理人表示,經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被告存在誤診、誤治的行爲,並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被告的行爲給原告造成人身傷害,並給其家長造成精神痛苦,對此被告深表歉意。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同意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照醫學會向法院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的鑑定分析意見及鑑定結論可認定,被告對患者的病情診斷及治療存在錯誤。該錯誤是本例醫療事故發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原告系瘢痕體質,是導致其瘢痕出現的次要原因,故原告應對該案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責任。法院綜合被告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原告的實際情況,確定由被告承擔90%的賠償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10%的責任。另外,因爲被告醫療行爲存在明顯過錯,故鑑定費3000元應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