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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賴維娜記者袁瑋)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竣工日期與實際不符,買受方據此要求撤銷合同並返還定金引發糾紛。最近,虹口區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撤銷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出賣方向買受人返還定金。日前,被告陳先生主動到法院向原告李先生返還了定金2萬元。
竣工日期有異
今年5月,李先生看中陳先生所有的一處房產,因需要貸款購房,李先生特地留意了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竣工日期,記載爲1991年。後經房地產中介公司居間,三方於2011年5月29日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房價款爲138萬元,首期房款42萬元,第二期房款96萬元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籤協議當天,李先生向陳先生支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按交易慣例,簽訂買賣合同前,購房人一般都會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確認所購房屋的狀況和產權人信息。6月2日,李先生與中介公司的經辦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卻發現房地產登記簿信息單上房屋竣工日期一欄原載明“1991年”更改爲“無”,房地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口頭告知該房的實際竣工日期爲1987年。
被告不願解約
李先生認爲房齡上的重大瑕疵不僅影響到房屋售價,而且直接影響到申請貸款,於是通過中介公司與陳先生協商,要求降低房價。陳先生則認爲登記有誤與自己無關,堅持要求按照協議履行。協商無果,李先生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的房齡信息與實際不符構成重大誤解爲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協議,返還定金。
被告陳先生則認爲,自己對房屋信息並無虛構和隱瞞,房屋竣工日期相差4年並不構成房屋價值的貶值,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構成相應風險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不符,是否構成重大誤解。該房權證記載的竣工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使原告對房屋的使用期限和品質產生誤認,對協議約定的交易條件亦產生相應影響。
本案中,原告是基於對該房權證記載的房齡信息的信賴,判斷能夠獲得貸款履行合同,才約定以銀行貸款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而房齡信息與實際房齡不符會使原告的貸款風險相應增加。在目前銀行貸款政策普遍收緊的情況下,如貸款不成或達不到預計額度,將對原告按約履行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原、被告未能就變更交易條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爲避免繼續履行協議造成較大損失,原告選擇不再履行協議屬合理。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應返還原告支付的定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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