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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宋寧華特約通訊員嚴劍漪)今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機場刺母案”作出一審宣判,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年3月31日,24歲留學生汪某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毫無防備的母親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母重傷。今天,在被兒子刺傷整整7個月後,身形瘦小的汪母第二次在法庭上與兒子相見。本案審判長馬超傑宣讀了判決書。
法院認爲,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至於辯護人提出根據鑑定報告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爲,司法鑑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爲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法院對於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與危害後果,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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