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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0月31日訊(通訊員馬雲玲趙敏記者李金金) 10月29日,利津大隊消防監督人員在對一家在建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工地小高層採用的保溫材料違反相關規定。檢查人員對其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並做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處罰。
利津消防大隊加強對轄區在建工地的檢查。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是否經消防設計審覈合格;建築工地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
10月29日,利津大隊消防監督人員在對一家在建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工地小高層採用燃燒性能爲B1級的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的規定。大隊檢查人員依法對其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其做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處罰。同時,要求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隱患,確保不出現任何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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