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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婆結婚時,我正在法院工作,接觸的離婚案件不知有多少。每件離婚案子都不禁讓人思考,爲什麼會離?這其中有感情不和的、性格脾氣不相投的、草率結婚的、婆媳矛盾的、經濟糾紛的等等。本着“寧拆一座廟,不破一門婚”的方針,盡力做和好工作。那可真叫個磨破了嘴皮子。
現在好了,輪到我該直面婚姻了。人常說,婚姻在於磨合。對於磨合這個詞原來理解不深,結婚後,終於領悟到了磨合的真諦。我和老婆也算是婚前自由戀愛,原來沒有多想,就想着婚姻殿堂是多麼的讓人嚮往、金光四射。着實有些理想化。
結婚沒多久,倆人就開始爲一些雞毛蒜皮的事吵架。雖然我們都是所謂的大學畢業的“素質人才”,可吵起來我也總忍不住嘴裏蹦出髒話來。有一次甚至在盛怒之下還摑她一個耳光,當時她就要說離婚。耳光之後,我就後悔了。連自己都沒有想到我怎麼會這樣。
冷靜下來之後,覺得這樣下去可不行,得想法解決一下。忽然想到,咱不是搞法律的嘛,乾脆就用協議來約束雙方。
打定主意之後,我就先擬了一個協議的草稿。然後嬉皮笑臉地向她道歉,說什麼我不好啦,太沖動了,不像個男人之類的話。察言觀色之後,向她呈上了我擬的協議。
協議:
爲了便於雙方現在及以後快樂地生活,把家變成一個溫馨的港灣,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雙方可以吵架或者爭執,但不準說髒話,不準罵人(包括任何人)。
第二條吵架後不準摔東西,因爲東西摔壞了,過後還得再買。
第三條男方應儘可能包容女方,多做家務。
第四條雙方因結婚而有了兩對父母的關愛而自豪,故應儘可能地多孝敬雙方父母。一碗水端平,不可偏頗。
第五條由於雙方父母地位均等,故平時應禁止使用“我媽”、“你媽”、“我爸”、“你爸”這樣生分的稱呼。一律改稱“咱這邊爸”、“咱這邊媽”的稱呼。待有了寶寶之後,可稱呼爲“他爺爺、他奶奶”、“他外公、他外婆”。
第六條雙方應本着良心來遵守本協議。如違反,應受良心譴責並罰做一個月的飯。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等同。
當老婆看完這份協議後,被逗樂了,也開始說起了自己的不是。此時,時機成熟,就對她說,那就簽字吧。老婆欣然提筆。
現在看來,這份協議雖無任何法律約束力,但確實從心靈與情感上具有了某種提醒與約束。它提醒雙方遇事冷靜處理,遇矛盾應本着寬容的方式去對待。兩人風雨同舟,一起經歷風雨,一起分享喜怒哀樂。主動地從微小的地方做起,一起經營好這個家。
這麼多年過去了,我們的寶寶都好幾歲了,我也早已轉行做了律師。但現在,我爲自己能有這樣一個好老婆,能有這樣一個溫馨的家而感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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