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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網站上顯示“快樂飛”的機票不得變更、退票、籤轉
原告劉家輝在法庭上
特價機票
爲何不得退改簽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師劉家輝在南航網站上訂購了4月13日、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付款後,她發現自己返程時間不是15日而是16日,於是致電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機票時間,結果被告知該票不得退改簽。無奈之下,劉家輝只得重新購買了一張16日的返程票,並將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還給劉家輝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共計140元,機票款630元並未退還。劉家輝於是將南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機票款630元。
新聞回放
新華社訊購買特價機票後行程發生變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絕,這是許多消費者都有過的無奈經歷。“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似乎成了一種“行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日前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爲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各方觀點
新聞觀察
南航公司
民航局並未違反法律
公益訴訟制度亟待建立
南航公司總法律顧問周塞軍認爲,航空公司推出特價機票,並明確提示使用條件,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要求,並未違反法律。
劉家輝對此表示,南航提示並不醒目,但她並未否認自己的退票行爲屬於違約,“退票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一點我能接受。但讓這張機票完全作廢,我認爲這明顯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這種格式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對退票和改期的乘客進行區別對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認爲,打折機票不得退改簽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簽”這一使用條件,也不能使這一條款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作爲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談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強加於締約的另一方,這種條款即便是經過明示,也是無效的。
“餐廳要求客人‘不得自帶酒水’,客人可以選擇到其他的餐廳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這麼多,大家對於打折機票都採取不得退改簽的政策,實際上已經讓消費者喪失了討價還價的餘地。”王成教授說。
法律專家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顯失公平
記者注意到,北京市工商局今年曾公佈的首批27種“霸王條款”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北京市工商局相關人士表示,“消費者買了機票以後,等於和航空公司簽訂了一個航空運輸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響這種合同的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法規定,消費者是有權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10月25日庭審結束時,法官詢問劉家輝是否接受調解?劉家輝表示不會接受調解。“不管什麼結果,我都會堅持打下去。我不單是衝着600多元錢去的,而是覺得這個條款不合理,於是提起法律訴訟,希望能夠有所改變,也希望能夠喚起大家對公益訴訟的關注。”記者瞭解到,10月24日提交人大審議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的內容,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民訴法修正案獲得通過,對老百姓來說將是一個利好消息。而對於‘劉家輝們’來說,公益訴訟將不再是‘一個人的戰鬥’。”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餘明旭律師如是說。塗銘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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