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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蕾)張先生在一次公司年會上抽中特等獎——子女教育基金,但公司卻拒絕兌現。離職後張先生將前單位告上法院。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爲,公司年會抽獎屬於用人單位爲內部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因此判決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共計2.2萬餘元。
張先生自2006年3月起入職史泰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該採購部總監。 2008年1月19日,該公司舉行新年年會,並按歷年慣例在年會中舉行抽獎活動。張先生幸運地抽中了特等獎——史泰博·中國創始人教育基金獎。根據獎項的設置,獲得該項獎的員工,其子女從獲獎當年起至研究生畢業的全部教育費用將由該基金承擔。當年,張先生的孩子剛好10歲。
但公司此後並未履行特等獎的兌獎承諾。張先生多次拿着孩子的教育費用找公司相關負責人要求兌獎,但均遭拒。去年11月,張先生離職,後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已經發生的部分教育費用。
據該公司內部宣傳材料,面向該公司中國區員工的該教育基金於2008年正式成立,由史泰博·中國創始人共同出資,共計500萬美元。基金財務管理由該公司財務總監負責。但該項基金並未在民政部門登記。據張先生講,當年成立該項基金併爲他頒獎的董事長後已離職。
公司代理人在庭上稱,基金會是部分創始人在當年年會上宣佈設立的,非公司行爲,這一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公司高管(創始人)個人承擔。代理人還認爲,企業年會抽獎的性質屬單方贈與行爲,不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年終獎勵。且張先生已離職,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超出法定補償外又6萬餘元的補償,因此不同意兌獎。
法院審理認爲,該基金創始人均爲公司高管,獎勵僅限於史泰博中國區員工,又在年會上作爲抽獎,因此該基金並不能與公司經營行爲完全獨立開,是公司激勵員工積極性的一種方式。張先生所獲教育基金獎勵性質上應屬單位爲內部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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