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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特價機票後行程發生變化,要求退票遭拒絕,這是許多消費者都有過的經歷。“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似乎成了一種“行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10月25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爲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究竟是不是“霸王條款”?相關部門對此持何種態度?“新華視點”記者對此進行了追蹤。
專家認爲有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師劉家輝在南航網站上訂購了4月13日、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付款後,她發現自己返程時間不是15日而是16日,於是致電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機票時間,結果被告知該票不得退改簽。無奈之下,劉家輝只得重新購買了一張16日的返程票,並將15日的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還給劉家輝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共計140元,機票款630元並未退還。劉家輝於是將南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機票款。
10月26日,記者就此案採訪了南航公司。公司總法律顧問周塞軍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制定票價。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類似特價機票時明確提示使用條件。周塞軍認爲,航空公司推出特價機票,並明確提示使用條件,符合相關要求,並未違反法律。
劉家輝表示南航提示並不醒目,但她並未否認自己退票屬於違約,“退票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一點我能接受。但讓這張機票完全作廢,我認爲這明顯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這種格式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買錯機票後,我的第一反應是趕緊打電話要求改期,而不是退票。我並沒有使南航喪失交易的機會。”劉家輝認爲,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對退票和改期的乘客進行區別對待。
記者就此採訪了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他認爲,打折機票不得退改簽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簽”這一使用條件,也不能使這一條款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爲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談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強加於締約的另一方,這種條款即便是經過明示,也是無效的。
限制現象普遍存在
事實上,作出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規定的,並不只是南航一家。記者近日通過致電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詢航空公司官方網站發現,國內航空公司對於打折機票的退票、改期和籤轉都設置了限制條件。
以4折爲界線,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4折以下機票“退改簽”。如果乘客堅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規定不退還票款,而只退還已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而4折以上機票,則根據折扣的高低,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費或變更費。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費或變更費越高。
曾經多次代理航空糾紛案件的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認爲,航空公司規定特價機票不能退改簽,確實有保證客座率的考慮。乘客“退改簽”機票,對航空公司來說,會產生一定的損失。但張起淮同時也表示,因爲乘客“退改簽”,實際上也節約了航空公司在服務、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規定打折機票一律不得退改簽是不合理的。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從老百姓的訴求來看,機票不管打折也好,不打折也好,都應該按照一個標準、一個尺度來把握。”
公益訴訟亟待關注
記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佈了首批27種“霸王條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北京市工商局相關人士表示,“消費者買了機票以後,等於和航空公司簽訂了一個航空運輸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響這種合同的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法規定,消費者是有權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然而,政府部門有關“霸王條款”的這一認定並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視。記者注意到,自從北京市工商局公佈27種“霸王條款”後,當地商家已經開始棄用“本店不得自帶酒水”“本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等條款,而“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條款卻至今仍未取消。
今年5月3日,劉家輝在向朝陽區法院遞交起訴狀的當天,通過自己的微博發佈了這個消息,很快吸引了大批網友“圍觀”。許多有過同樣經歷網友向她表示聲援。
10月25日庭審結束時,法官詢問劉家輝是否接受調解?劉家輝表示不會接受調解。“不管什麼結果,我都會堅持打下去。我不單是衝着600多元錢去的,而是覺得這個條款不合理,於是提起法律訴訟,希望能夠有所改變,也希望能夠喚起大家對公益訴訟的關注。”劉家輝說。新華社(塗銘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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