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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姍姍/插圖J231
母親留下一公房
姐妹倆都要承租
劉老太太生前有兩個女兒,老大林左,老二林右。劉老太太一直希望兩個女兒相互扶持,直到終生。可事與願違,就在劉老太太去世後,兩個女兒爲了房子竟然成了一對仇家。
劉老太太一直居住在市區裏一處由她承租的房管局直管的公房裏,房子雖說不大,大間套個小間,窗明几淨也算很舒適。林左一直住在這個平房裏,陪伴着母親直到2006年離世。房間裏的一情一景,直到現在,林左看了還觸景生情,很不是滋味。林左的痛楚,並不光來自於母親去世,還來自於母親離世後,她與妹妹林右的恩怨情仇。
劉老太太一去世,親人離別的切膚之痛還沒有消散,妹妹林右就到承租公房裏找到林左,林右提出自己現在住房困難,希望能夠由她來繼續租住母親遺留下來的這套承租公房。作爲姐姐的林左,念在姐妹之情,加上母親剛剛去世,屋裏的一情一景讓她時常回憶起母親在世時的情景,心情始終不能得到平靜,於是姐妹兩人在律師的指導下籤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這套房屋由林右來繼續承租;林右給林左30萬元作爲補償;林左同意放棄房屋的承租權,搬離房屋,並同時將自己的戶口遷出;如果姐姐違反了協議的約定,應向妹妹每日支付違約金300元;妹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姐姐繼續履行義務,並支付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林左就搬到了公婆家住。按說協議明明白白地簽訂了,姐妹之間就不會有什麼恩怨了。可是一波剛平,一波又起。
林左搬走後不久,由於丈夫嗜賭成性,本來搖搖欲墜的婚姻終於走到了盡頭。原本和公婆一起居住的林左只能再搬回母親的公租房裏。
可這時,妹妹林右就不答應了,手裏拿着協議書,說白紙黑字,不得反悔,姐妹反目爲仇的序幕就這樣拉開了。
家庭有不同意見房管局不予變更
林左深感流離失所,無人相助,無奈之下,她想起這套公房的所有單位、北京市某區房管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第12條第(五)項規定,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林左是符合這個條件的,於是她到房管局,要求由自己繼續承租房屋,給予變更承租手續。
妹妹林右得知消息後,也趕到房管局,聲稱與林左已經簽訂了協議,林左同意由林右來承租,所以要求房管局給林右辦理新的房屋承租本。
房管局見兩姐妹互不相讓,也不願自找麻煩,便以家庭有不同意見爲由,對姐妹兩人都不予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親姐妹公堂互毆
協議書被判無效
林右見房管局不給變更承租手續,便將姐姐林左訴至法院,要求林左履行協議,並按日支付違約金。
就在開庭那天,一對姐妹因往日積怨,竟在衆目睽睽之下撕扯起來。
林左不同意林右的訴訟請求:她離婚了沒地方住,兩人簽訂的《協議書》爲無效協議,無法履行。
林右以一副勝券在握的架勢反駁,《協議書》是在律師指導下籤訂的,又不是誰拍腦門籤的,怎會無效?黑紙白字簽了字,就要履行。
姐妹倆在法庭上怒目以對,往日親情蕩然無存。法院審理認爲:爭議房屋系公房,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標的物爲爭議房屋的承租權,公房承租權的變更須在公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而不能以協議的方式進行轉讓。
因此,林右要求林左繼續履行《協議書》內容,並按日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房管局打起太極
姐姐提行政訴訟
不過,心有不甘的林右還攥着底牌:“房子現在我住着呢,而且租賃合同書、戶口本都在我手裏。”
與此同時,林左持判決書,多次到房管局交涉,要求辦理新的房屋租賃本。但房管局以林左沒提交戶口本和原租賃合同原件,且姐妹就房屋租賃事宜存在糾紛爲由,還是不給辦。
林左又陷入了新一輪的房屋紛爭。難道這成了懸案,如果家庭成員一直有糾紛,就處理不了了嗎?她找到擅長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名律師米良渝。
米律師仔細閱讀完案卷後,指出了訴訟方向:林左在母親去世前一直與其在承租房中共同生活,符合續租條件。但要想變更房屋承租權,關鍵還在房管局。現在房管局往外推,林左就需要打一次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以房管局行政不作爲爲案由,要求房管局履行法定職責,爲林左辦理新的租賃合同。
幫姐姐打贏官司
更願姐妹有親情
開庭時,房管局的反應在意料之中——不同意變更承租權。理由是: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區房管局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林左若申請變更承租人,需符合變更承租人的條件和要求,但她未能提供原承租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和原《租賃合同》。同時她與其妹妹林右因涉案公房的承租問題存在糾紛,因此暫不能爲她辦理變更手續。
米良渝律師知道,房管局是不想惹火上身。所以她從當地派出所開具了林左的戶籍登記在訴爭房屋、何時遷入的證明,以及街道居委會證明其長期在此居住的證明。
對房管局提出的《區房管局公有住房管理辦法》中“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不予變更承租人的規定,米律師反駁,這只是內部規定,並非法律法規。林左在訴爭房屋中,與母親一起共同居住,完全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的變更承租人的條件,房管局應當依法行政。房管局依據內部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個民告官的訴訟最終以林左勝訴而告終。
法院最終認爲:鑑於公安機關已出具證明信證明涉案房屋戶籍登記情況,且這兩姐妹的民事糾紛已通過法院生效判決解決,因此缺失涉案房屋戶口簿原件及租賃合同不能構成辦理變更手續的實質障礙。區房管局依據上述法律文件,對林左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在認爲實質要件具備的基礎上爲其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
持續將近3年的房屋紛爭落下了帷幕。但一對親姐妹也就此走向陌路。雖然幫助當事人打贏了官司,但米良渝律師更願意看到的是,自己的當事人更能收穫親情和幸福。
(本案當事人爲化名,情節經過技術處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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