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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當事人狀告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案例屢見不鮮,並有不斷上升的勢頭。
委託人敗訴
律師存在嚴重過錯?
葉先生因財產權屬糾紛聘請潘律師代理訴訟,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律師服務費6000元。潘律師作爲葉先生的代理人蔘加了法院的預備庭審理、庭審審理,並向該院遞交代理詞。審理期間,葉先生在對證人證言發表質證意見後,提出不排除日後再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要求法庭給予15天舉證期。法院遂另行安排開庭,葉先生也在庭審中補充了證據。法院一審判決葉先生給付案外人27萬元。葉先生不服,另聘其他律師代理上訴和再審,但仍未能挽回敗局。
去年8月,葉先生以一審代理律師存在嚴重過錯直接導致該案誤判爲由,將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律師事務所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葉先生在訴狀中稱,法院審理財產權屬糾紛過程中,被告律師在對方提到資金去向問題時,卻不允許己方提交資金去向的證據。此後又稱去了外地,反擊的時機全部喪失。葉先生另請的律師提出,被告律師在對方提出新情況後仍堅持錯誤的應訴方案,配合對方證人做僞證,惡意串通對方當事人突然襲擊。正是由於被告律師的嚴重過錯直接導致了該案的誤判,造成葉先生的經濟損失。
被告事務所辯稱,本所指派的律師代理的是一審的財產權屬糾紛,證據都是由原告提供的,律師遵守了律師職業道德規定,每次開庭都到場,沒有任何過錯。葉先生的敗訴是案件本身的必然。原告在後來的二審和再審中聘請其他律師,都沒有改變一審的結果。原告方所述的本所指派的律師與對方串通等都是虛構的,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
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所述被告律師阻止其向法院提供證據一節,因缺乏有效證據,法院不予採信。此外,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律師在該次庭審中存在其他不當行爲。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計時收費
1小時收費3萬元?
2008年初,肖女士的丈夫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被警方依法逮捕,心急如焚的肖女士通過朋友聯繫了一位姓周的律師,雙方於同年4月簽訂《爲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的委託協議》,協議約定:由周律師爲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收費標準爲每小時3000元,確定工作時間爲10小時,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協議簽訂後肖女士按約支付了代理費3萬元,周律師則在兩天後到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幾天後,周律師告訴肖女士,他已去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現在只能等起訴書下來再說。同年7月,肖女士再次打電話詢問起訴之事,周律師告知第一階段已結束,再做下去就需再付8萬元。肖女士聽了很是不爽,於是又花4萬元另聘律師爲丈夫作刑事訴訟委託辯護。嗣後,肖女士因與周律師協商退款事宜未果,遂將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告上了法庭。
肖女士訴稱,之前因與被告的周律師談好代理整個案件是5萬元,才與之簽訂《委託協議》。被告律師在收取原告費用後,僅到看守所去過一次,會見當事人的時間爲1小時,沒有提供其他任何服務,按照計時收費1萬元已經足夠,被告的收費不合理。要求判令被告退還多收的代理費2萬元。
被告律師事務所辯稱,刑事案件代理一般分三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原、被告當時約定第一階段的代理費爲3萬元,代理費是經雙方協商同意的,也在行業標準內。被告在接受委託後,已完成協議約定的第一階段的工作,工作時間也達到協議約定的10個小時。被告同意退還原告5000元。
法院認爲,市物價局、市司法局發佈的《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中,對計時收費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小時。原被告雙方約定的計費方式爲按時收費,但對相應的工作內容和時間未作過約定。根據現有證據,被告除提供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及此過程中必須辦理的聯繫手續等證據外,對其他工作內容和實際工作時間均未能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依據被告爲原告實際提供的法律幫助,判決被告律師事務所返還原告2萬元。
特約通訊員侯榮康本報記者袁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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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匯法院對近年來的40多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統計分析表明,法律服務合同糾紛頻發的原因主要爲:
-合同約定模糊、不明確;
-收費行爲不規範;
-律師個人執業行爲缺乏直接約束;
-當事人對法律服務行爲的錯誤理解,往往以案件結果作爲衡量律師工作的標準或支付律師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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