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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補償安置制度是徵地制度改革的關鍵
記者:對大多數農民來說,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您認爲,徵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什麼?
答: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補償安置制度,具體地說,要把徵地補償和對被徵地農民的長遠安置區別開來。補償是對土地及相關財產進行的損失賠付;安置是按照社會公平原則由國家對被徵地農民進行的失地救助和長遠生活保障。將兩者區別開來,短期看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被徵地農民過多地在補償數額上提出爭議,長遠看也可以培養被徵地農民的自身發展能力,穩步提高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主要包括三方面: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房屋的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構築物(附着物)的補償。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必須遵循社會公平原則,遵循土地城市化進程和農民市民化進程相協調一致的原則。
實現被徵地農民的市民化不僅是轉戶口,而是要讓他們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包括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社會福利和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徵收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爲農民安置就業的發展用地,與此相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也應隨着城市化進程進行改革。有集體財產的,可以建立一個真正體現集體所有權的財產組織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公司;沒有集體財產的,直接將村委會改爲居委會等等。對被徵地農民的長遠安置,最重要的是就業,徹底解決土地的城市化和農民的市民化不協調的問題。雖然城鎮化的成本可能高一些,速度慢一些,但步子更穩,更可持續。
探索建立徵地糾紛裁決機制
記者:如何化解因徵地而引發的矛盾,事關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您認爲如何建立徵地糾紛處理機制?
答:問題不在於有矛盾,而在於要建立正常的徵地糾紛處理機制。要繼續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導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通過法定渠道解決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一是將解決徵地糾紛前移到規劃制定過程。二是建立稅收調節機制,防止土地收益分配的畸高或畸低。三是建立體現徵地矛盾複雜性、技術性特點的裁決機制。
解決徵地糾紛,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多建幾道“攔水壩”。第一,補償應該公平、公正、公開。第二,要將徵地項目的合法性問題與補償安置的合法性問題區別開。徵地項目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具體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政府負責。第三,建立一個糾紛裁決機構。第四,建立一個完善的土地市場體系。
保障合法徵地行爲,化解徵地糾紛的同時,對於非法批准或實施徵地的,必須從嚴追究責任。除加大現行法律制度的執行力度外,還應當建立更爲嚴格完善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從而形成對徵地犯罪更直接有效的威懾,以維護正常徵地秩序和被徵地農民權益。(記者於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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