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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琳琳和前夫於2005年登記結婚。2007年,琳琳的兒子降生,可在婚後兩年的生活中,兩人吵架的次數開始頻繁。最終,琳琳決定離婚。法院將兒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琳琳。離婚後,兒子的爺爺奶奶經常到琳琳家看望孫子,並按月帶來前夫支付的撫養費。2010年,琳琳認識了現在的丈夫,琳琳再婚後,爺爺奶奶還是頻繁到琳琳家看望孫子,而琳琳覺得這樣會影響自己現在的家庭,於是提出今後未經自己同意,爺爺奶奶不得探望孫子,可兩位老人仍然堅持在琳琳不在家時去看望孫子。琳琳一怒之下將老人訴諸法院。
解讀:
探望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爲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
律師說法
那麼像琳琳這樣的情況,孩子的爺爺奶奶是否享有探望權呢?琳琳再婚前並沒有阻撓爺爺奶奶的探望,而再婚後仍舊保持探望,琳琳提出異議後,爺爺奶奶仍舊探望這就有悖於法律規定了。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監護人已有異議的情況下,認爲探望孫子是無可非議的,不體諒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難處,堅持探望孫子,則侵犯了原告的監護權,違反了新《婚姻法》有關探望權的規定。(記者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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