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山東省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會議提出了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人民法院保障法律有效、正確實施,應當發揮好權利救濟、公權制約和糾紛終結三種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這一理論是對人民法院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的精準把握,既豐富發展了社會主義司法理論,也對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深刻理解並認真踐行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必將有力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快速健康發展。
一、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必須充分認識三個契合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符合司法規律、順應時代潮流、緊扣司法實踐,是一種科學的、系統的、務實的理論。
首先,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契合法學原理。
在我國,司法主要有糾紛解決、權利救濟、公權制約、社會控制、政策制定和教育服務等功能,其中糾紛解決爲司法的原初功能或基本功能,其他功能屬於司法的衍生功能或派生功能。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將糾紛解決作爲一項重要內容,並且將其發展提升爲糾紛終結,更加突出了案結事了的司法追求。其他司法功能雖然都是衍生功能,地位卻並非並駕齊驅。近現代司法權的產生和發展,除了解決糾紛方面的需求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實踐“權力制約機制”設計的結果,我國的政治體制雖然不同於西方的三權分立,但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等公權力進行監督制約也是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因而,司法的公權制約功能也必須予以充分重視。此外,權利保障雖不是司法權所專有的功能,但隨着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訴訟愈來愈成爲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只有充分發揮權利救濟功能,人民法院纔能有效保障人民權益,真正踐行司法爲民宗旨。可見,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抓住了主要矛盾,有利於確保司法整體功能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是一種科學的司法理論。
其次,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契合形勢要求。
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的戰略機遇期、社會轉型期、矛盾多發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急劇增加;伴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人民羣衆對公平正義的渴求越來越強烈;由於種種原因,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濫用權力的現象還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對社會管理等行爲的規範還有待加強;特別是經過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努力,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法治建設的重點轉向確保法律有效實施。新的形勢任務要求人民法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更加註重發揮司法功能。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的提出有力迴應了上述形勢任務要求,只有充分發揮權利救濟功能,才能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只有充分發揮公權制約功能,才能切實促進公權力依法規範運行;只有充分發揮糾紛終結功能,纔能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總之,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有利於從司法的角度有效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再次,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契合司法實踐。
理論與實踐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實踐是理論的基礎,對理論具有決定作用,理論是實踐的指導,對實踐具有能動作用,科學的理論能指導實踐取得成功。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時代背景下,在對司法實踐進行深入總結思考的基礎上形成的,透過權利救濟的範圍還不夠廣、人民法院在處理與有關部門的關係上重配合輕制約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涉訴信訪壓力還比較大等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困難,牢牢抓住了問題的關鍵之所在,旗幟鮮明地回答了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依法履職的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司法實踐的重要指導意義不言而喻。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不僅僅是一種科學的理論,更是一種對司法工作的具體要求,或者說是衡量司法工作的根本標準。因而,無論是審判執行,還是法院其他各項工作,都應當自覺將充分發揮權利救濟、公權制約、糾紛終結三種功能作爲工作的最高標準,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切實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實施,努力爲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二、深入踐行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論應當妥善處理三種關係
權利救濟、公權制約、糾紛終結三大功能,對司法理念更新和司法方式轉變具有長期引導作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自覺將其作爲貫穿執法辦案、指導審判實踐的重要理論依據,切實推進司法的政治、法律、社會等效果的有機統一。
首先,發揮權利救濟功能,必須正確處理好程序與實體的關係。
保障權利是法治的精髓。在司法過程中,正確處理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權利保護與權益實現的關係是權利救濟的重要內容和具體表現。當前反映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絕大部分與程序瑕疵、程序違法有關,如案由確定不準確、送達方式不規範、查封程序不嚴謹、案件中止不嚴格等,導致當事人反映強烈。因此,必須強化權利保護意識,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細化規範法官在立案、調解、審判、送達、申訴、再審、執行等各個環節的行爲,使權利救濟功能得以高效發揮、真正落到實處。必須充分保護當事人訴權,對依法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要依法及時受理,暢通權利救濟渠道;要深入推進再審制度改革,釐清界限,凡符合規定的申訴申請,必須全部納入再審,拓展權利救濟途徑;深入推進清積工作,對長期未結訴訟案件以及執行、信訪等積案,逐案分析未結原因、研究化解方案、確定結案期限,堅決打好清積殲滅戰,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
其次,發揮公權制約功能,必須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支持的關係。
公權制約是法治的核心。對權力進行監督制約,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司法的重要功能。司法作爲權力制約的重要防線,既擔負着支持公共權力依法行使的責任,更肩負着監督公共權力合法、正當行使的職責,對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必須把準公權制約的基本點,在行政審判中加大司法審查力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特別是對於拆遷、徵收、城管等案件,更應慎之又慎,充分維護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處理不當而將法院置於社會輿論和社會道德的風口浪尖;在刑事審判中不斷強化對檢察、公安等其他司法權的規制,在依法做好協調配合的同時,切實解決好審查不嚴、制約不足的問題,防止違反原則產生冤假錯案;對涉及政府機關以及其他公共組織的民事、商事、執行案件,始終堅持平等保護、利益平衡、民生優先原則,避免以經濟發展爲藉口產生的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嚴格依法追究違法用權等行爲,維護公平正義。
再次,發揮糾紛終結功能,必須正確處理好案結與事了的關係。
終結糾紛、案結事了是評價司法成效的重要標準。案件的處理,如果僅僅是法律效果上的案結,而沒有實現社會效果上的事了,不僅難以得到社會公衆的認同,而且極大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很難稱得上是實質意義上的糾紛終結。實踐證明,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堅持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追求辦案的社會效果,自覺把審判活動的重心放在“事了”上。必須把服判息訴作爲糾紛終結的重要途徑,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總結推廣調解經驗,把調解覆蓋到審判執行的每個環節,抓住一切有利時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同時,也應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係,防止以拖壓調、以判壓調,避免案件出現反覆。必須切實提高做好服判息訴工作的能力,在糾紛處理中高度重視情、理、法的統一,加大辨法析理力度,加強法律釋明、評斷答疑工作,幫助當事人解開法結、心結,接受和服從裁判。此外,還要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在糾紛終結方面的重要作用,多方籌措資金,加大救助力度,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切實做好當事人的安撫工作。
(作者系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