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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車一族順路帶人已是常事,一旦出了車禍,乘車者受到了人身傷害,損失由誰賠償或補償?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作出宣判,認爲雖然駕駛員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但由於本案算“好意同乘”,因此,可適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摩托車駕駛員阿宗說,自己原本是出於好意才讓顏老漢搭車的,沒想到路上出了車禍,乘車者身亡,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0年11月24日6時許,阿宗駕駛一部廈門車牌的摩托車,載着顏老漢由海滄區慈濟宮出來右轉駛入馬青路;與此同時,林司機駕駛一外地車牌摩托車,沿馬青路由東往西行駛。突然間,“砰”的一聲,兩輛摩托車發生碰撞,坐在阿宗摩托車上的顏老漢受重傷,後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瞭解,事故發生時,林司機駕駛的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而阿宗駕駛的摩托車沒有投保交強險。事後,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宗和林司機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受害者顏老漢沒有任何責任。
事故發生後,受害者顏老漢的家屬,將兩名摩托車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50多萬元,其中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就主張40萬餘元。
受害者家屬包括顏老漢的妻子周女士,還有他的三個女兒。她們認爲,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賠償。而顏老漢死亡導致的其餘損失,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應該由兩名摩托車駕駛員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共同答辯說,被告阿宗與被告林司機各自的違規駕駛行爲偶然結合,導致本案損害後果,他們二人對保險公司賠付範圍外的損失應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另外,兩名駕駛員還指出,顏老漢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有過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阿宗說,他覺得自己很冤枉,“我讓老顏搭車,完全是出於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賠償,怎麼也不會讓他搭車的”。
但是,顏老漢家屬則認爲,雖然顏老漢是無償搭乘阿宗的車,但阿宗負有安全駕駛義務,他們依法有權要求阿宗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官認爲,被告阿宗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且他駕駛車輛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行爲,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而被告林司機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車輛行經路口人行橫道線時,未減速行駛並觀察路口情況的行爲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他們二人應對這起事故負同等責任。
不過,法官也指出,被告阿宗是免費送顏老漢回家,是一種好意同乘。對於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但由於被告阿宗並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爲,也是一種助人爲樂的行爲。爲鼓勵助人爲樂的行爲,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輕被告阿宗5%的責任,也就是說,阿宗實際只要承擔45%。這樣,阿宗就可以比原來少賠償2萬多元。
宣判後,法官對本報記者說,不能過分打擊好意者的積極性,也應鼓勵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
-各方評說-
“好意同乘”是種什麼行爲
本報記者鄭金雄
本案主審法官廈門市海滄法院法官蘆絮認爲,本案中阿宗讓顏老漢搭車,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於好意同乘。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經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並無償搭乘的行爲,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
蘆絮認爲,好意同乘屬於合同關係,但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客運合同有着本質區別,駕駛員並不對搭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另外,好意同乘並非爲同乘者服務,“好意”沒有合同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僅僅是出於朋友關係或道德上的同情而願意自覺提供幫助。因此,對於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但由於運行人搭載同乘人並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爲,也是一種助人爲樂的行爲。爲鼓勵助人爲樂的行爲,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樣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應自擔部分風險,應適當減輕被告應承擔的補償責任。
對於阿宗好心做好事卻被告上法庭一事,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有不同的觀點。林敏輝認爲,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絕不意味着乘車人甘願承擔風險,“好意同乘”不能作爲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其次,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駕駛員和車主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酌情讓車輛所有人給予受到傷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補償。林敏輝說,雖說駕駛員承擔的是補償責任,但這種責任還是會讓很多助人爲樂的市民感到難以接受。他建議,對於無償的好意同乘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經費對傷者進行適當補償安慰,這樣就可以避免樂於助人反遭索賠的尷尬。
好意同乘究竟是一種什麼行爲?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認爲,這一行爲在法學理論上是有爭議的。
黃健雄說,好意同乘是運行人出於好意,也是一種助人爲樂的行爲,值得肯定和鼓勵,法律上應保護運行人助人爲樂的積極性。對因好意同乘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若不認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況,則有違社會公平和道德。但是,好意同乘並不表示完全免除運行人的責任,也不意味着乘車人自願承擔乘車風險。我們應確立好意同乘法律規則,即在好意同乘中發生的因有過錯的運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傷進而引發訴訟時,可酌情對運行人減免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認爲,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或駕駛員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楊立新認爲,可以讓車輛所有人給予受到傷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的補償,應由法院酌情確定具體數額,但一般不少於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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