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市決定成立“天津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涉及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容園林委、市衛生局、市綜治辦8個職能部門。
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城管部門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門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救助保護機構要依法承擔流浪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責任,爲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爲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協助司法部門依法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護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衛生、殘聯等部門要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