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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價格下限是為『花完預算』
『在全省籌建鄉鎮文化站,是湖南省政府年度為民辦實事的一項內容。為降低成本,避免資金流失,確保采購質量,我們和財政廳協商後決定委托湖南省省直機關事務局統一采購文化站的相關設備。』湖南省文化廳規劃財務處處長丁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他們根據文化站所需設備的性質,將設備的采購分為了不同的子包,分別進行了招投標。
『我們之所以設置投標產品價格的最低下限,一是因為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二是為了確保采購的質量,畢竟貴一點的東西相對更有質量保證;三是預算執行的需要,因為如今不僅有預算編制,還有預算執行。如果預算沒有執行完,財政就要收回,必然會影響第二年的預算編制;四是以前文化部在采購文化流動車時,已經有了類似的做法可供借鑒。』丁宇認為,海韻公司投訴采購不應該設價格下限是沒有道理的,以至於湖南省財政廳、財政部等單位最終都沒有采納海韻公司的意見。
『在產品質量本身參差不齊良莠不分的情況下,設立產品價格的最低下限,確實是為了確保采購產品的質量。這可能不合法,但卻合情合理。』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黃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海韻公司的投訴因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來,因此不予認定。
記者隨後在采訪湖南省省直機關事務局時獲悉,9月19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9月29日,法院下發了一審判決書。
『為保證產品質量,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產品單價的上下限,法律法規無禁止性規定,並無不妥。』標號為(2011)天行初字第16號的行政判決書認為,海韻公司沒有在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超出了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期限,湖南省財政廳對投訴事項不予認定並無不妥,故此法院駁回了海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