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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李小姐帶着寵物貴賓犬到周某經營的寵物店裏做美容。周某將貴賓犬放上美容架並用繩子固定好就去接待其他客人。貴賓犬被繩子捆綁後蹦跳,從架子上掉落後被繩索勒死。事後,李小姐要求周某賠償一條同樣顏色的寵物貴賓犬,同時兩人簽了賠償協議,協議中周某承諾先付給李小姐5000元押金,10月之前賠償李小姐一隻“一模一樣”的貴賓犬,否則押金全歸李小姐,並再付3000元賠償金。一個月後,周某尋得的貴賓犬不能讓李小姐滿意,經協商不成,周某訴至法院,要求李小姐返還5000元押金。
【法院調解】
最終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鑑於確係店主周某粗心大意導致貴賓犬被繩子捆綁窒息而死,周某自願賠償李小姐人民幣5000元,李小姐表示接受並不再追究另需支付3000元的約定。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消費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爭議焦點有二:其一是,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遭受財產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其二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損失達成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關於第一點,筆者認爲,首先,李小姐帶着寵物犬到周某經營的寵物店進行美容,雙方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係。李小姐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周某承擔違約責任。因爲李小姐作爲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到損害的權利,寵物犬雖然是活的生命體,但也屬於李小姐的個人財產,當其合法財產性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的權利。其次,周某處於經營者和服務者的地位,理應對李小姐的財產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周某在保障顧客財產安全方面存在着服務瑕疵,對被告的寵物犬死亡的結果存在過錯,屬於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第二點,李小姐與周某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於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實踐中無法找到完全“一模一樣”的寵物,協議約定的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周某與李小姐在賠償協議中對於賠償一條“一模一樣”的寵物犬的約定屬於事實上的履行不能,所以李小姐可以按照其實際的損失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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