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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低收入羣體收入水平,使廣大人民羣衆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湖北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將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爲三檔,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爲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爲10元、8.5元、7.0元。同時,爲縮小地區間的工資差距,將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由原有的4檔合併爲3檔,分別比原有標準增長22%、20%、18%,平均增幅爲20.3%。
這次調整,是繼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第8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這次調整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門和各用人單位切實貫徹省政府的通知精神,認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不能通過提高勞動定額、壓低計件單價等方式,變相降低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爲,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抓好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深入宣傳最低工資制度,廣泛宣傳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爲,要及時進行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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