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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司普通職員,在沒有任何人指使、無任何獲利的情況下,是否會爲公司非法購買鉅額假髮票?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達千萬元的大案所作的判決,近日又起波瀾:被告之一張建的親屬認爲判決不公,準備繼續申訴;“小蝦定罪,大魚開溜”的判決結果更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千萬元假髮票的來龍去脈
位於福州市馬尾區的福建元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元盛公司)是一家擁有亞洲最大的灌裝生產線的大型水產公司,產品遠銷美國、比利時、荷蘭等100餘個國家和地區。
2008年9月,馬尾區稅務部門在稅務覈查時發現元盛公司有4張總金額超千萬元的發票是假髮票,即報馬尾檢察機關要求立案查處。經馬尾區公安局經偵大隊詳細偵查後,確認元盛公司非法購買了4張假髮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涉及金額達1700多萬元。
馬尾區檢察院指控稱:2008年初,時任元盛公司董事長的林某要求業務經理張建購買虛假進項發票,並提供了造假者的名片。期間公司出納、林某的胞妹林某某應林某要求多次催促張建辦理此事。同年3月,張建按名片聯繫併購買了4份虛假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費款書,完稅價1500多萬元,稅款200餘萬元,價稅合計1700多萬元。張建將4份發票給了林某某,林某某將假髮票交給會計入賬,並讓公司報稅員用假髮票去辦出口退稅事宜。
2008年9月,稅務部門發現了該4份假髮票,立案查處。林某隨後召集工廠總經理榮某等員工分工製作虛假購銷協議等票據,根據4張假髮票炮製虛假交易的其他票據。林某、林某某於2009年10月23日被抓,張建同年11月歸案。
公訴機關指控元盛公司、林某、林某某、張建都犯了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蝦定罪,大魚開溜”?
2010年12月,馬尾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基本認定了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但最後判決:認定元盛公司構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犯罪,對元盛公司處以罰金200多萬元,張建被以同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林某和林某某卻未被追究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而只是以妨礙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理由是林氏兄妹稱買假髮票是張建自己決定並實施的行爲,他們此前並不知情。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3月在二審中認定,林某、林某某、榮某明知元盛公司在沒有貨物購銷的前提下,讓他人爲自己開具用於抵扣稅款的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卻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二審判決後,元盛公司被處罰金200多萬元,張建也被關進監獄。而林某和林某某則很快被釋放出獄。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馬尾區公安局經偵大隊辦理此案的民警吳如善。他說當初此案立案後,他們經過了長時間大量的調查取證,證據鏈條準確完整,經偵部門出具的起訴書指控罪名與檢察院公訴書指控罪名一樣。在他這麼多年的辦案生涯中,公安部門經過調查取證,和檢察院一起指控的罪名不被法院採納的,這是唯一一次。
判決疑問重重 多方說法不一
多名法律專家看過判決書後均認爲:該判決存在很多疑問。其一,1700多萬元這樣大的假髮票開具前,作爲老闆竟然不知情,根本站不住腳;其二,虛開發票的真正受益人是公司老闆林某,張建作爲一般業務人員,既無股權、又無其他利益,還要支付高額開票費,很難想象沒有領導授意,他會主動去冒着坐牢的危險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其三,從林某事後組織僞造虛假交易單掩蓋假髮票事件,也可以反證其事先知情;其四,二審判決更是前後矛盾,論述中說明,上訴人張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相印證,證實原審被告人林某確有交代原審被告人林某某向上訴人張建催要上海方開的發票,“這一系列的行爲已充分說明了上訴人張建購買該4份進口繳款並非其個人行爲,元盛公司相關人員均知道此事,而且還相互配合完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爲”,但作出的判決卻維持原判。
記者就此案中的疑問採訪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庭審法官稱,庭審中確實沒有發現張建在購買假髮票過程中有獲利行爲,但其動機確實不明。由於唯一的物證——名片已經找不到,而且張建說林某提供給他的傳真號碼、票面內容清單都找不到了,他曾經跟對方聯繫的手機卡也丟了,他說是林某授意他去購買假髮票,這只是言辭證據,沒有物證和書證,證據鏈條不全。另外,雖然林某某和張建的供述相印證,證實林某確有交代林某某向張建催要發票,但這都是間接證據,而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確實是林某交代張建去買假髮票。另外,張建說林某指使他去購買假髮票,不排除他把事情推到林某身上的可能性,因爲有證人證實他和林某有過節有爭執。
對於有多位證人證實林某說過“都是張建給害的,說他有哥們在上海可以弄到發票,現在發票出事了”,是否能說明林某事先知道張建買假髮票的事,對此,刑事庭的一名法官說:“林某也可能認爲張建這麼說是能搞到真發票。”記者爲此諮詢了稅務部門人員,他們反問“沒有真正的購銷合同和易貨交易怎麼會有真發票呢?”
對於物證——“名片”到底在本案中起多大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認爲:“福州中院所說的物證——‘名片’,在此案中並非最關鍵的證據,因爲即使有‘名片’,也無法證明是林某給張建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綜合社會普通人的常情標準來判斷事實真相。”
公安大學教授張平博士認爲,從各證人的證詞來看,林某事先肯定知情,他和張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行爲,同樣侵犯了國家刑法保護的利益,首先應該按同一罪名定罪。另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起意、指使、受益均爲林某,他在本案中的作用比張建大很多,所以在同一罪名下處罰也應該更重。
張建的親屬陳德泉接受採訪時說:“判決太不公平了,張建只是一個普通打工仔,靠賺薪水養家,在沒有任何獲利,沒有公司領導指使的情況下,他不可能傻到冒坐牢的風險去爲公司開假髮票。現在公司被判單位犯罪,張建作爲主犯被判10年,真正的主使人和獲利者卻被從輕判處,哪兒有這樣的道理?”
“雖然這只是一個個案,但它涉及的內容具有經濟案件的代表性。如果涉案當事人同罪不同刑,就會造成社會公衆的心理不平衡,從而影響司法的公平與公正,喪失司法的權威性。”北京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鄭志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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