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訊(通訊員榮慧)某公司將兩份文件交由物流公司郵寄,而物流公司卻把文件丟失,故其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稱文件極其重要不可複製,要求索賠近萬元。日前東城法院經審理,判決物流公司僅賠償200元。
原告訴稱,其交給被告客戶授權證書1份、價值近萬元的正版光盤1張及發票1張。但被告未能將上述兩份快件送達給收件人,而是將其丟失。客戶授權證書具有唯一性,正版光盤不可複製,快件丟失造成原告實際損失近萬元,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實際損失9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以物流快運單的形式訂立快遞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爲提供服務一方,在投遞過程中將郵件丟失,屬於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物流快運條款對被告因郵件丟失所負的賠償責任有明確約定,且原告未對郵寄物品進行保價,故被告只應依約承擔200元的賠償責任。J1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