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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吳某拿着30萬餘元欠條將張某告上法庭,張某辯稱不是借款而是一起參與傳銷活動的投資款,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一審張某敗訴被判令限期還錢。
今年夏天,吳某向朋友張某出借款項30萬餘元,並於當日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一個月後還清欠款,張某在欠條上簽字並按手印。隨後,吳某從銀行取現金並交給張某。欠款到期張某沒有償還,雙方多次交涉未果,吳某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張某認同所欠原告借款30萬餘元等事實,但辯稱是在原告逼迫下打的欠條,他們參與是想投資、用錢生錢,用該款參與傳銷活動,被告也是受害者,借款事實並不存在。
法院認爲,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欠條,到期後被告未履行償付欠款義務,是造成本案成訴的原因,負有過錯責任。由於被告對該欠條真實性沒有異議,經查,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應確認雙方借貸關係成立。庭審中被告主張是在原告逼迫下寫欠條,原告和被告系搞傳銷,借款事實並不存在,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法院難以採信。綜上,一審判決,被告張某一次性償還原告吳某欠款30萬餘元。